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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频频遭袭期待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0:07 红网

  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在自家门前遭3名陌生男子砍杀,经多日抢救治疗,目前虽有意识但仍未清醒,危重病情没有明显好转。他被砍杀的原因疑为实名举报腐败遭到报复,去年底他曾向有关部门写过《关于请求保护我及家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报告》,但是危及他生命安全的“砍杀”还是发生了,他的脚筋和耳后动脉都被砍断,可能会留下功能障碍等后遗症,要不是抢救及时,其后果更不堪设想。(见《重庆晨报》4月8日、9日)

  这是继央视《新闻调查》3月28日报道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两度被辞退并被劳动教养一年之后,媒体披露的又一起实名举报遭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曾透露:东北一位厅级干部因举报当地一位高官横遭打击报复,饱受折磨后含恨去世;还有一位举报人连续8年检举一位当地领导干部被构陷入狱,现在被举报对象虽已落入了法网,但他还得时刻提防其外逃同伙报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条款,为什么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还会如此频频发生呢?细查有关法纪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都是一些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也过窄,仅限定在保护举报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亲属;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也存在缺陷,对实名举报者泄密事件不断发生,这往往会将实名举报人及其亲属推向十分危险的境地。

  据有关资料介绍: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不仅都单独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将举报人包括在证人之内予以特殊的保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

  但在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范文本和相关机构,对举报人的特殊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及其亲属安全的作用。因此,举报人大都不敢署名、证人不敢出庭作证,一旦有谁胆敢实名举报或出庭作证,就会频遭打击报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字,群众举报案件署名率不足1%,各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这已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为保护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专门设立《证人保护法》及其保护机构。人们期待着立法机关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法》,使我国大陆也有专门的法律和机构对举报人提供“特殊保护”,以遏制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发生。

稿源:红网 作者:吕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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