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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网开一面道德崩溃一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曹苏宁

  因不堪生活重负,将久病不愈的亲生女儿扔进河里淹死的母亲周模英,4月7日接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省高院采纳了上诉意见,在广州市中院已经“从轻发落”的基础上,改判她6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意外收获,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判决突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到死刑之间的范围,是审判法官判案时把社会效果和法律
效果相结合的结果。

  法院对将久病女儿扔进河里的贫困母亲一再“从轻发落”,自有其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对此,我不想置喙。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判决的解释和猜测,其中的有些观点,作为行外人的我却不敢苟同。

  周模英的代理律师说,周模英因为贫穷而杀死亲生女儿,确属无奈,而且她本人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分析认为,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在周模英溺死女儿的事件中,我们在惨绝人寰之余,觉得周本身有可恕的理由有二,一是“家境贫困”,二是“一时冲动”。如果让我在两者中选择一个作为“从轻发落”的理由,我宁可选择后者———如果因贫困杀人,特别是杀死亲人可以谅解,这样的“网开一面”,必然会带来道德底线的崩溃,甚至起到反面的“示范作用”。

  我们可以说死者已矣,对生者的无奈要多包容。但问题是有多无奈?那个被溺死的女婴丢了性命的动因,不过是“感冒发烧、久治不愈、哭闹不止”而已。出于无奈就可以夺走亲人的性命,无怪乎穷困时就把孩子“投豺畀虎”、断粮时甚至“易子而食”的悲剧,会史不绝书。

  而且,这样的行为怎能轻易说“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什么叫对社会其他人有危害性?飞车抢夺的悍匪对社会其他人有危害性,那是显而易见的,但自己的亲人就不是社会其他人吗?更何况迫于无奈就杀死亲人的行为,对社会道德和人伦正义的无形戕害,要远远大于歹徒用有形的武器伤害一两个人的身体。

  贫穷的人有很多无奈,但再无奈也不能冲破道德底线。法律“网开一面”,只会让道德的堤防崩溃一片。相信法院的相关判决并不是出于这一理由,所谓“穷人犯法要得到体谅”,只是少数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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