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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丑女的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21 四川在线

  前不久,美国刚刚审结了一个就业歧视的案例: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3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为此,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3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对女人的美丑之差别待遇研究的兴致。正巧,著名博友、浙江大
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先生在其法律博客“梵夫俗子”上发表博文《法律与美女(总论)》,林老师在文章写道:“最近思考的一种问题,是法律与美女。吾人知道,法律是无论如何也难以作为判断哪个女性才是美女的准据的,但有悟性的人都懂得,人世间的美女乃是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种,而美女本身大多也深知这一点,否则一不留心就会发生“红颜薄命”之类的悲剧,而既然美女需求特别保护,那么,我们的法律也就可以派上用场了。易言之,鄙人于此的观点是,当西方的骑士、东方的侠客在现实中走向没落之后,法律就替代了他们从天花顶上翩然而降,或从草丛中挺身而出保护美女的功能,至少类似于那骑士手中的剑,侠客腰上的刀,于是乎,美女的命运就跟法律休戚相关。但是,美女在法律上的命运如何,也得看法律本身如何;而法律本身如何,又得看美女以及拥有美女的那些男人对法律的态度了。新近给学生上课,恰好涉及这个话题。图中的这位美女的命运,[1]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个案,有待我们在讨论。”

  土生阿耿尚不清楚林教授在文章中所指的“美女”的具体涵义,是泛指女人呢?还是单纯指女人中的美女呢?如果是前者,则该命题其实就是“法律与女人”,涉及到女性法律问题;如果是后者,则该命题中的“美女”究竟是指单纯的相貌之美呢?还是包括相貌、心灵等美丽元素的综合之美呢?单从文章中似乎难以武断地给出结论,但林教授在给一位博友的回复中,说到“我谈的都是天然的美女”,于是可以略见该命题所指美女即是相貌意义上的“自然美女”。

  其实,即便看不到林教授对“美女”的那个界定,土生阿耿也会凭借第一印象作出“自然美女”的推断。因为如果是大泛指女人,则由于话题本身没有多少研究新意,这样的命题也不会进入林教授的研究新视野;如果小泛指包括一切美丽元素的女人,则会因为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而降低研究的可能性。所以,土生阿耿就姑且认定林教授谈的是纯粹的自然美女与法律的话题。

  由于林教授这篇文章篇幅短小,且在标题中注明的是“总论”,目前尚不能得知先生在接下来要如何展开对“法律与美女”的研究,所以,土生阿耿这篇文章的写作仅仅是借助林教授提出的这个话题,来作一下即兴发挥。不过,我谈的倒不是法律与美女,而是想说说法律与丑女。

  长这么大,见到了不少女人。但土生阿耿却很少说“丑女”这样的字眼,因为 “丑女”这种具有肖像价值判断色彩浓厚至极的词汇,一旦当着女性的面说出口,总觉得很伤人心。毕竟,人是都有自尊心的,孟子所谓“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这其实说的就是自尊心。与男人相比,女人的自尊心尤为重;与美女相比,丑女的自尊心尤为重。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客观上或者在外观上,根据人们对外表美的追求之普遍程度,在女人群体中确实有美女和丑女之分。男人们看到美女都想去多看一眼,好色者甚至会直流口水,于是这类女人活在世上特别开心,整天算计着每日的回头率有无升降。而丑女的处遇则正好相反,一般被男人们称为“

恐龙”,一旦不能调节好自己的心理,则当自尊全无时就会陷入自卑。

  美女和丑女给人们的生活和现实社会关系带来截然不同的景象。记得前几年在网上看到有人说,美女越多的地方,

交通事故也越多,不论美女是在车里还是在车外,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美女越多的地方,
贪污受贿
等事件发生的频率也越高,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美女越多的地方,耍流氓、劫财、劫色等犯罪事件也越多,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美女越多的地方,电话占线的可能性就越高,丑女多的地方则相反。因为相貌丑陋,前几年天津一丑女面试千次失败,做了整容手术;北京一姑娘历时近200天,耗资30万天价,全身10多处进行全面整形,成为中国第一“人造美女”。据说,在中国最繁忙的公立医院里,医生们一天能为50个人整容。这些事例都成为当年的热炒新闻。美国得州大学的夏马梅斯和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比德尔,从事过一项与美丽相关的经济学研究,被调查者中,“靓女”的薪水比平均要高出4%。夏马梅斯教授与其合作者的研究还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貌好的上海女子比其他人至少收入高10%。种种数据和事例表明:丑女由于自身在外貌上的劣势,会比美女少许多人生发展的机会,也会为此付出更大的心理负担和更多的竞争成本。

  单是根据这几年来报道出来的一些案例,美女与丑女在许多方面都有着令人发指的差别待遇。下面土生阿耿试着从法律角度来剖析一下丑女在诸多场合的尴尬处境。在劳动法领域,以就业为例,许多用人单位对女求职者的相貌总是挑剔,有的地方甚至曾出现“双乳对称”的要求,以至于现在不女大学生在毕业之时都在美容,那些从来不喜欢化妆的女生也学起了化妆,总想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尽量让用人单位喜欢的美女。我国《劳动法》明明规定了平等原则,在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3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该法对禁止性别歧视的精神规定得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非但有大摇大摆的性别歧视,而且在同一性别里还有相貌歧视。土生阿耿认为,这是一种升级了的性别歧视,说得深一点,就是对人的尊严的歧视。

  在婚姻法领域,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例,爱美的男人总是赋予那些美女以“求偶优先权”,或者叫“优先受求权”。显然,这在无形之中让一些丑女失去了不少被选择的机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每个男人都有根据自己独立而自由的意志选择美女作为配偶的权利,但在事实上,我们却无法否认,在同等条件下,丑女在婚姻恋爱市场上会失去大量选择优秀男人的机会。尤其让人觉得怪异的是,一种潜规则在不少男人中间流行,即:找个丑女做老婆,找个美女做情人。这种配种规则和交际惯例一旦盛行,表面上看对丑女似乎十分有利,至少看上去丑女是不愁嫁人的,但实际上则对丑女十分不公平。一方面,丑女在被选择的过程中充当了一种“安全筏”的地位,闹不巧就会成为一种单纯的家庭摆设,这种作为手段的无谓牺牲其实是为丈夫与美女寻欢作乐敞开了大门,开亮了绿灯。另一方面,由于婚外情的存在,导致自己作为配偶的地位受到动摇,配偶权利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又因为有些美女在与男人交往久了之后,并不愿意单单充当一个“情人”的角色,一定要缠着、逼着情夫把她由情人变为爱妻。于是,作为原配的丑女将面临着婚姻关系终止(离婚)的危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是,在一个有喜欢美女并且沾花惹草的男人存在的家庭里,丑女的忠实请求权和受尊重权如何得到保障?更何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一条款属于“太监法条”,即:只规定了“忠实、尊重义务”,但违反了该义务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救济受害者的权利?“下面没有了”,于是没有责任保障的干巴巴的倡导性的义务规定,因为欠缺可操作性而直接加剧了丑女的不良境遇。

  在诉讼法领域,以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为例,美女律师总能更有机会讨得好色法官的心欢,法官在庭后也愿意与这些女律师多交流、多搭话,有时侯还问寒问暖,关心倍至。两情相悦之后便密切来往,上演“性审交易”,于是有些美女律师也就成了诉讼的通行证。四年前,洛阳一男法官还与一女律师卷入婚外情,联手制造了一起杀人案呢。但无论如何,诉讼中的丑女律师在好色法官那里,可能会比美女律师少享受一些司法公正。《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有“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义务,可见法官审案判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美女为根据,也以美女为准绳”。《律师法》第35条也规定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立法的背后正说名了法官与律师密切关系的事实存在,才得以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的。

  在税法领域,美女会计去税务机关报税时,男工作人员通常会给予热情服务,那些对美女怀有欣赏之癖好的女工作人员也总愿意给予美女以更多的笑脸;另外,在公司法领域,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例,那些与上面关系走得近的美女总能在董事、经理中谋取一定职位;在合同法领域,美女谈判者可能会有更多的缔约成交机会;在教育法领域,有些美女学生在学校会受到个别教师的特别宠爱,在享受奖学金、学生干部任命、评优、入党团、工作推荐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与丑女学生更多的优势,在高学历招生中,有的导师则在有些场合明确说“我要招美女和高官”;如此等等,美女和丑女在诸多法律领域总存在一些差别,有些甚至是对法律效果有着实质性的、决定性的影响。

  由是观之,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的丑女和美女机会不平等的现象。这不仅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现实问题,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相貌歧视问题。只不过在一个法治发达国家或者重视解决包括相貌歧视在内的歧视问题的国家,都会有相应的立法,来规制这些现象,保护丑女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国会1964年就通过《民权法案》就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较好了保障了丑女的平等机会。鉴于此,土生阿耿真想建议,中国宪法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相貌、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或者作出类似反歧视的原则性规定。与此同时,必须借鉴国外的反歧视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出台中国的专门反歧视法律,通过包括反相貌歧视在内的反歧视法律,为切实保护丑女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在法的实施方面,还要设立反歧视机构,充分运用法的制裁功能,对有相貌歧视等歧视行为的责任主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当然,人的美丑也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问题,至少没有绝对标准,本文讨论“丑女的法律保护”也旨在通过这种写作上的技术处理,来宣示本文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反对相貌歧视。同时,人的美丑也不仅仅女人有之,男人也同样可能会因为相貌丑陋而遭遇不公平待遇。但是在土生阿耿看来,考虑到男女两性在诸方面之天然差别性以及现实保护要求之紧迫性,在保护丑人权益方面,丑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应该优先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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