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戴假名牌受重罚”警醒国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0:19 红网 | |||||||||
由于欧洲近期加紧严查游客(尤其中国游客)在入关时所携带的假冒名牌产品——入关时被没收,甚至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大型旅行社纷纷提醒游客不要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出国旅游,以免遭到重罚。(见4月18日《京华时报》) 穿一件假名牌要罚4800元左右的人民币,10件就要罚近300万人民币,“下手”如此之狠,可真是让我们“跌破眼镜”。
看来,欧洲各国对于本土名牌被假冒现象真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我没办法全世界范围内打假,只能用重罚的手段来来守住底线——不让假名牌进入自己的国家。我们对此首先要表示理解,在不违反国际惯例的情况下,这是他们的自由;同时,这也是对我们的警醒。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之多,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其情形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感受到,不必细表,以至外国人把打击假冒产品看作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之一——外国许多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企业不得不单独成立打假部,走南闯北进行打假。有的企业面对铺天盖地的假冒防不胜防,打不胜打,无奈何之下只好放弃中国这个大市场,黯然退市。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只限于“制假贩假”的厂家、商家,而从来没有追究“知假用假”者的责任。当然,在时下要追究“知假用假”者的责任,恐怕许多人都会不同意,因为许多人会认为假冒名牌责任在“制假贩假”,“用假”没有责任。 我认为,要对“知假用假”进行责任追究,也不是不可以,因为“用假”是“制假贩假”的最后一环,它的发生与前两者构成了一次完整的侵权行为,并且在客观上助长了“制假贩假”的发生,因此对“知假用假”进行处罚,在理论上并没有致命的缺陷。 国外有类似的法规。从2005年5月开始,意大利佛罗伦萨警方就下达了严惩假货销售的命令,对于购买假名牌者,也要从重处理,最高罚金可达1万欧元。一名长期居住在意大利的菲律宾妇女在逛街时从一个非法造假者手中看中一副仿造的普拉达眼镜,要价11欧元,结果被警察逮了个正着,警方当场就罚了她3333欧元(见2005年8月12日《河南日报》)。 对“知假用假”者进行处罚、惩戒,可以帮助“用假”养成怕假、拒假的习惯,从而进一步扼制“制假贩假”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的经济环境,可谓一举两得。当然,在目前要立法对“知假用假”者进行处罚可能还不太现实,但是,至少加强对国人进行“用假为耻”教育,养成自觉拒绝“用假”的意识,还是有必要的。从文化、道德层面养成习惯,使假冒伪劣产品逐渐销声匿迹,恐怕比单纯的法律法规还有效。 作者:练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