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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的权利与权利的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42 浙江在线

  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人的生存不再以物竞天择、弱肉强食为惟一法则。而随着公平、正义、权利、救济等等概念的引入,则表明人类社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一己利益的局限,而能够兼顾人类的整体利益。考之世界各国的宪法及法律,均有对于弱势人群的救济性规定,这实在是文明的趣旨之所在。我们正是以这样的视角,来看待长沙市政府近日出台的《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

  我们面临着这样的现实:目前,长沙市有6万余名精神病患者,其中约2万人因病陷入困境。而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有5%的人患上不同程度的精神病和精神障碍。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这样的现实:1938年,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精神卫生类法律。中国卫生部1985年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只是草案一张。而草案二十年不能“转正”的核心问题是谁来支付精神病防治费用。

  精神病人群体事实上关系着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康。一方面,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另一方面,一些被疾病折磨的个体的生命,也在剥夺着作为生命的尊严。贫困精神病患者由于经济困难得不到有效治疗,病情不断恶化,有的被家属长期关锁,痛苦不堪,有的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事实上,根据精神卫生专家的说法,严重精神病患者40%以上能够回归社会,一般患者则大部分可以治愈。因此在这里,政府能否真正承担起对于精神病患者群体的救治及救济职能,成为全社会能否免于“精神病”困扰的关键因素。

  我们欣慰于长沙市政府在精神卫生领域创出的“全国首例”,并不是因为政府免费治疗精神病人已是国际惯例,而更是基于精神病人的权利应得以良好的救济,这是应当十分清醒的认识。而与此同时,我们亦须认识的是,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他们享有被救济的权利,但对于政府而言,精神病患者更需要一种对于权利的救济。

  仅仅是免费治疗,并不是精神病患者群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之全部。这样的一种权利,包括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的权益,如人身自由、求学、就业以及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等等。然而在事实上,就整个人类的精神病患者而言,他们的权利都或多或少地处于待救济的状态。

  2005年6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题为《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健康、权益和立法资料》的手册,提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准则。其中指出,许多患者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有些人被拴在树上,有些在精神病院中被镣铐锁住,还有一些精神病患者没有被判罪却被关押在监狱里,或者在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方面受到社会的歧视。若以此考之我国精神病患者的权益现状,所得到的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结论?

  我们或许并不以怎样恶劣或并不那么恶劣的权益现状,来表明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何其严峻或不那么严峻。但精神病患者的权益缺乏更为笃定的法律保障,却是一个事实。我们欣慰于长沙市对于政府责任的勇于承担,但更深沉的希冀则在于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的救济。我们留意到,今年3月10日开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送审稿)》中规定,有对精神病人予以侮辱、遗弃、开除、取消学籍等歧视性对待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处罚。如果说,长沙的“免费治疗”使我们看到了精神病人获得救济的权利,那么北京的规定则从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带来了权利救济的熹光。

  不应是长沙的归长沙,北京的归北京,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归于一部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


作者: 评论员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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