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主义”泛滥可能诱导污染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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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
在今夏畅游珠江的目标下,保卫珠江的号角正吹得分外响亮。广东省环保部门的“绿剑行动”,直指非法排污企业,并在上周曝光了7家违规企业名单,更向其中两家开出了高达20万元的罚单。数日过去了,部分被罚企业仍然如故,甚至有企业说,要让我不排污,只能把我关掉。(《南方都市报》4月25日) 污染——罚款——再污染——再罚款,在这套逻辑混乱的循环链条中,你已经无法
不独是广东,全国许多地区,都陷入类似“治污靠罚款,罚款不治污”的环保怪圈中。也不仅仅是环保领域,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公共领域,相似的“非重罚不能解决问题”的思维,非常普遍。 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地悲剧”,已经被阐释得过多过滥。污染似乎是由公地无产权导致的后果,其实细究起来,公地本身是有产权的,只不过这产权被耗散在“全民所有”的使用权虚置中。民众将公共环境的产权转移给了政府,由政府来行使对环境的监护权力。 与其他国家普遍采取的“庇古税”不同,目前我们对破坏环境现象的惩罚,更多停留在行政罚款层面。经济学家早已指出,仅仅把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退化,当作一种特殊的福利经济问题,责令生产者偿付损害环境的费用;或者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消费者应该付出代价,都没有真正抓住环境问题的本质。为了防止污染,环保部门通常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资源税、排污收费、事故性排污罚款、实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提供优惠贷款等等,遏止排污者“以一己之利污天下”冲动的行政罚款,恰恰是其中效果最差的一种。 由于行政罚款相较于“庇古税”,具有更多弹性和人为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有令不行、执法松懈乃至权力寻租现象。同一性质的排污行为,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罚款;同一范围内的肇事者,可能因为执法人员力未所逮,出现有人落网、有人安然的现象。 对于排污者的行政罚款,看上去是要惩罚排污者引导其向善,其实却起到了“导恶”作用——排污者的罪恶感消失了:因为“我”已经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了成本,所以“我”大可不必自责。为了弥补被重罚带来的损失,排污者会变本加厉地排污,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交完罚款后加紧排污”现象。 行政罚款补偿社会损失的边际效应在实际中是递减的。如果环保部门的目标定为基本杜绝排污,则罚款效率应接近于100%,即所有排污者都会无一例外地受到惩罚,即每次排污行为都被火眼金睛的执法者当场抓获。显然,环保部门要实现以上目标,需要无穷多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梦想。随着环保部门在泛滥的排污行为前的手忙脚乱,罚款的有效性是日益递减的。 经济学家列维特曾指出,许多让人们自以为是的“常识”,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答案。“罚款主义”并不能消除排污,只会诱导污染横行,这是亟需回归的常识。 毕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