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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件大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0:25 南方网
  余丰慧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了这一说法,“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5月8日《新华网》转载《中国经济周刊》。

  目前,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最低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相对富裕,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在城市就业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的情况下,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就会大大缩水。其次,一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在原材料、资源持续涨价的刚性情况下,只有把手伸向劳动力价格,来压缩成本。再次,政府管理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或者说法律,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确定了三种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而各地方政府都按照较低的方法计算,而不按照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在把GDP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目标下,各地政府是站在企业立场上的,是以促进企业发展为主的。

  最低工资过低,其实损害的是底层普通百姓的利益,使他们的付出与收入严重失衡;最低工资的现状,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是不相称的,是百姓没有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最低工资与高收入阶层收入差距这样大,是导致贫富差距的原因之一。

  必须认识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但是尊重普通百姓、底层人员劳动价值的政治问题,而且还有利于启动内需、促进消费,也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转变经济拉动方式的经济问题。最低工资一般是底层人员的状况,就决定了这部分人是弱势群体,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保护这部分的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必须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统一、强制性的规定,笔者认为,执行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计算方法是最为合适和恰当的。这要求与国际接轨,那要求与国际接轨,关系普通百姓利益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最应该与国际接轨。建议把最低工资计算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纳入《劳动合同法》里。

  总之,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势在必行的事情,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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