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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刚:遏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8:48 新京报

  5月18日,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地安监部门说有5人被困。但山西省安监局20日认为,此次事故被困人数存在瞒报,可能有44人被困井下。

  新华社5月21日报道,据最新核查结果,井下被困人员可能为57人,比20日认定的44人又增加了13人。从5月18日到20日,被困在幽深井下、危在旦夕的52位矿工,被瞒报、“遗忘”了长达两天。由于对外宣称只有5人被困,事故就失去了得到“外援”,调集最强力量
救助的最佳时机,52个矿工的获救机会可能因此丧失。

  在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人的生命,竟然被某些人如此视为儿戏,令人震惊。这种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随意“处置”生命的做法,是矿山事故之恶中尤其恶劣的一种。这让人不得不愤怒地以“最坏的恶意”,来指责那些“黑心”煤矿主、不负责任的官员。然而,要想消除此类恶举,在民意的谴责和愤怒之外,必须加强制度与法律监督、惩治的力度,落实、调动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在左云县这起瞒报事件中,矿主的恶举正是“突破”该县与大同市两级安全监督管理而“成功”得逞的。据报道,5月18日晚,大同市安监局“证实”井下有5名矿工被困;19日晚9时,抢险指挥部对媒体通报依然是5名矿工被困井下。由当地管理与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抢险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后48个小时还“无法”弄清具体被困人数,即使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是否“故意”为之,失职之责却是确定无疑。

  从2001年的广西“南丹事件”,到近几年河北、山西的几次

矿难,瞒报事件之所以时有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矿主与地方部门形成“利益链条”,某些监管者甚至成了瞒报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对矿主来说,瞒报事故人数,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矿难发生后,除了矿主要受法律惩治,当地部分官员的“仕途”也要受到影响。同时,瞒报事件往往跟矿主行贿、官员受贿的不法行为相关。少数腐败干部出于政治私利与自保,默认甚至参与矿山事故人数隐瞒,也就不难理解了。

  因此,就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大对瞒报的惩治力度。谁视人民生命为“儿戏”,谁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我国正拟修改《刑法》,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强迫他人冒险作业、瞒报事故等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期年限最高将达十年。但是,要破除矿主编制的利益链条,必须有公众的监督。所以,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机制,鼓励、奖励人们举报揭发矿山事故,让矿主以及少数官员的谎言能够被迅速揭穿,让“黑暗”的瞒报利益链条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参与到矿山安全的监督中,将进一步避免相关制度、法律被一些人“钻空子”,瞒报的真正受益者和指使者无法受到严惩。

  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我们有过惩治、消除瞒报恶举的成功经验。在治理矿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同样的“决心”,让民意的愤怒、道德的谴责,获得法律与制度的有力而及时的支撑。只有这样,瞒报恶举才能得到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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