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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一个流浪汉的无助之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1:41 南方报业网

  作者:刘洪波

  一次“齐抓共管”的救助行动,最后的结果却是受助人在无助下死亡。事情发生在5月27日的长沙,派出所民警将一名流浪人员送往芙蓉区救助管理站,救助站值班人员认为危重病人应“先救治后救助”而拒绝接收,此后警察离去,救助站致电110,110致电120,120认为110应到场共同送医,而110未到现场,120因而离去。此后,流浪汉被遗弃在救助站门
口,次日凌晨,被发现已经死亡(《潇湘晨报》近日报道)。

  这次救助行动,先后有公安、民政、医疗机构出场,但行动仍然彻底失败。公安部门将流浪汉送往救助站,算是完成了使命;救助站可以拿出“危重病人应先救治后救助”的规定,也可谓“处置得法”;110已经联系了急救,并不需要一定到场;医疗机构被置于尴尬的位置,只有它无法拿出“见危不治”的理由来,而流浪者很快死亡足以证明当时他确实处于病情危重之中。

  然而,如果救助行动的失败不过再次让人声讨一下医疗机构对急需救治的“无主病人”的拒绝,我们就会忽视“正当处置”中更深层次的冷漠。毫无疑问,急救机构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为你无法设想一个“有主病人”会受到如此对待(过度医疗、适当医疗和缺乏医疗,决定性因素在于钱)。但抛弃流浪汉的难道只是急救机构吗?在没有与救助站办理交接的情况下,警察已经离去;在知道120拒收流浪汉的情况下,救助站没有任何动作。知道各方都没有接收流浪人员时,110仍然没有到达现场。

  是的,有关各方都“做了自己该做的”,甚至一个流浪汉的问题被摆在各个部门面前,本身都算是社会进步。然而,整个处置过程充满了“行礼如仪”的过场感,事件中有关各方的着急,也是一种旁观者的着急,没有任何一方认为解决问题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个流浪汉进行救助也好,进行救治也好,只能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分为众多部门,处置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然而对于公民来说,众多的部门仍然只有一个名称——政府。当一个又一个机构把流浪汉当做麻烦相互推却时,围观者心中呈现的是怎样一幅“公务图”?终于,在没有得到任何救助或者救治的情况下,流浪汉死了。

  危重病人“先救治后救助”,应该说是一个人道的规定。对于危重病人来说,第一位的是生命,然后才是食品、衣物和在房舍里睡觉。然而,正是这条规定,导致了救治与救助双双落空。也许,在决定“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时,没有人会想到这种后果;或者,又会有人出来呼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怎样落实,需要操作性的规定来落实”。我毫不怀疑原则规定应该更具操作性,也完全同意制定一项原则规定时应该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然而,如果只要“规定不完善”,就一定要任意胡为或者推三阻四,那么问题就不止在规定是否完善。对于救助一个流浪汉而言,还有什么机构比公安、民政、医疗出面更对口的部门吗?再完善的制度,也会不断面临“未尽事宜”,这个时候事情难道就一定得弄糟?

  如果一个政府机构,非得“逃无可逃”地被规定必须怎样做事才会去做,非得有何时不得喝酒、何时不得受礼的“具体规定”才会不做某些事情,那么这个机构必然永远可以找到无所作为与胡作非为的“制度不完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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