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宁:不可低估瞒报矿难者的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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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0: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瞒报矿难性质之恶劣在于,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可以将几十位矿工的生命弃置一旁,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政府权威,挑战社会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底线。“这是一起性质恶劣、损失严重、影响极坏、特别重大的煤矿透水和瞒报事故”———针对5月18日发生在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矿难瞒骗事件,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义愤填膺。5月27日,国务院“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成立。(见新华社5月28日报道)
左云矿难,矿方上报5人被困,后经有关部门核实,被困矿工人数为56人(据5月28日《人民日报》)。从5月26日新华视点所披露的“山西左云矿难瞒骗事件追踪”中不难看出,左云矿主瞒报手法与其它类似事件惊人相似:事发后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制造假象,转移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资金。调查初步证实,事故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的一些干部参与了瞒报。 因为矿主瞒报,贻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抢险善后工作难上加难。更为恶劣的是,瞒报矿难,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可以将几十位矿工的生命弃置一旁,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政府权威,挑战社会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底线。尽管国家有对瞒报矿难者的严刑峻法———比如几年前的南丹矿难,肇事者即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近来一些地方还出台对瞒报矿难者以高额罚款的规定,目标只有一个:逼退不法矿主不把矿工生命当回事的行径———但是,我们依然不能低估一些人为了暴利而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疯狂。当瞒报的利益诱惑异常强烈时,一些人很可能铤而走险。 矿难发生,矿主通常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如实上报而接受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将被关闭,资源将被收回拍卖,这无疑断了矿主日进斗金的财路,对非法经营的矿主,其“前期投入”也将化为泡影———可谓损失惨重;另一种是瞒报,如果侥幸成功,顶多给“没见过多少世面、更没见过多少钱”的矿工家属赔点钱,伤不着自己几根毫毛,只要煤矿能继续开,将地下的煤挖出来就是成捆的钱。尤其是瞒报往往会得到当地某些人的默许、支持或配合———一来,煤矿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护”煤矿成了一些人的“分内之责”;二来,按问责制规定,出了矿难,相关领导轻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的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些人试图把事情在内部摆平;三来,官煤勾结、官员入股的存在,使得少数官员与矿主结成利益同盟。不仅如此,一些地方一旦出了事即想到“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一贯思路与做法,也助长了瞒报的风气。加之监管不力给少数瞒报者以可乘之机,“成功者的经验”增强了后继者效仿的“勇气”。 是报还是瞒?天平的一端是矿工在地下煤层的生命呼救,另一端是矿主及少数官员的巨大利益。如果没有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国家法律利剑的制衡,这架天平注定要倾斜。从国家高层领导人“严查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的批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近日强调“对在矿难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都在向所有企图瞒报矿难者发出警示:党纪国法不是儿戏,所有试图挑战国家法律与政府权威者,必将受到严惩。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为了矿工的生命不再被当成儿戏,为了国家法律及政府权威的威严,让所有瞒报矿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一个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所必须坚守的规则。作者:刘文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