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丫山:“环保总局败诉”的法治意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6月14日,一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诉讼在浙江宁波宣判,环保总局败诉。此间舆论认为,作为建国以来环保总局首度成为被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凸显了国家在实行环境保护上的决心——即使是作为环保最高职能部门的环保总局,也可能因执法不力而遭受问责。(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 环保总局败诉了,判决结果认为:撤销被告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据报道,养殖户们曾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被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该支队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滨海园区将被责令停产。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处理。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由此不难看出,在整个事件中,养殖户们一直处于弱势、被动的一方。并且,他们可能对浙江省环保局和其所管辖的滨海园区是何种关系、有着怎样的利益瓜葛不甚了解,更没有足够的资本跟浙江省环保局甚至环保总局这样的政府部门“周旋”,他们所能凭借的就是对我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在明知可能遭遇各种“潜规则”甚至“以权代法”之遭遇的情况下,他们仍高举着法律的大旗呐喊,最终把职能部门告倒了,这固然跟他们的锲而不舍的精神有关,但更和我们司法部门的司法公正、严明有关。 我们可以想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环保总局败诉的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压力。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退却,而是依据事实公正、依法施法,判决遭遇严重损失的养殖户们胜诉,处于国家一级的环保总局败诉,将其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这实际上是依法行政的具体、生动表现,其判决称得上“非常经典”。从这个角度说,该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尊严,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同时给了社会公众民更多的法治信心。 当然,诚如前文所言,这只是判决环保总局败诉,浙江环保局以及环保总局还没有被“问责”,和该事件有直接关联的相关负责人更没有引咎辞职或者受到惩处,从法律具有制裁、震慑作用的角度看,这还远远不够。在此,笔者期待该判决能之后的“责任裁决”和“赔偿裁决”能尽早来临,让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养殖户能得到法律的实质性抚慰,让那些“以权代法”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 作者:大丫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