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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曝光偷拍者,目的良好不能决定手段正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9:02 红网

  网友“销售主管”乘坐地铁一号线时,发现旁边一名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女孩裙下。他担心现场揭发其丑行会被抵赖,于是也采取偷拍方式,用自己的手机拍下偷窥者的照片,并公布在网上。这一行为顿时受到了不少网友,尤其是女网友的支持,大喊畅快淋漓,但也有不同意见传来:偷拍偷窥者,岂不是五十步笑百步,甚至认为此举大有侵权之嫌,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新闻晨报》6月13日)

  在我看来,偷拍偷窥者在网上曝光这一事件的争议,事实上是涉及两个过程:一个过程是对于偷窥者,能否使用偷拍方式将其拍摄下来?第二个过程是对于偷拍到的偷窥者的相片是否能在网上曝光?所以,我想从这两个过程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网友“销售主管”能否偷拍偷窥者?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某一行为,但是根据某些事由可以排除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事由即被称为阻却违法事由,亦称为“正当化事由”。我以为,这一见解是可取得,首先在公共场所拍摄违法行为是不涉及隐私与肖像权;其次,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为了公共利益,获取一些证据,使用一些秘密取证的方法,是迫不得已也是必要的手段,同时也是为法律和公众所容忍的,比如近些年电视台记者经常采用的隐性采访。所以,我以为,网友“销售主管”是可以偷拍偷窥者的。

  但是,商建刚律师由此得出“网友网上公布偷拍者的方式属于正当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中的‘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的结论,却是不对的。因为这涉及第二个过程,也就是对于偷拍到的偷窥者的相片是否能在网上曝光。因为这一过程涉及到偷窥者的名誉、肖像等诸多权利的保护问题。被在网上曝光的人,他是否是属于真正的偷窥者,只有网友“销售主管”证明,其他人并不知道,并且网友“销售主管”也是以虚拟的名字上网发布的,这就容易产生侵权问题。这跟电视台将隐性采访的录像上电视是不同的,因为电视台毕竟要进行把关,其发布行为是公开的,如果发生侵权,承担责任的人也是很明确的。因此,

复旦大学传播学院教授陆晔认为,由于网友不受媒体传播的职业道德约束,在网站上公布“偷拍者”的照片,是非常随意和放任的,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安全感的丧失。这是有道理的,比如近期发生的部分网民围攻所谓“偷情男”的“铜须事件”,就充分说明在网上随意公布所谓违法者,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因此,偷拍到的偷窥者的网友要达到惩治偷窥者的目的,就必须使用正当的手段,比如交由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或者交由媒体,由媒体进行了曝光。

  我以为,这一争议核心问题,事实上是涉及到那个古老的伦理命题——“为了良好的目的能否不择手段”、“目的的良好是否可以决定手段的正当”?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我认为这个命题的答案是,我们必须坚持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并存的思路,坚持正当目的的实现必须手段也应当正当。因为无数次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没有手段的正当就没有目的的正当,为了正当的目的使用不当的手段无法实现正当的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在这一事件中,偷窥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网友制止偷窥者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是,为了这个正当的目的仍然必须有正当的手段。偷拍偷窥者之所以认为可取,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获取偷窥者证据和制止偷窥者的一种必要手段,而且不会随意侵犯他人权利,这种手段具有正当性;将偷拍到的偷窥者相片在网上曝光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这种行为是偷拍者自身随意充当法官判断他人违法,并且极易侵犯他人权利、引发网络暴力,因此这种手段不具有正当性,那么就不能因为其目的正当而让这一行为性质披上正当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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