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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水:“表错意见也究责”是司法理念错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5:27 新京报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对审判委员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其中一条规定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参加评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的每一件扣0.5分,而且委员所扣分数与年终岗责奖挂钩。(6月20日《法制日报》)

  由于“审”与“判”的分离甚至脱节,审判委员会被诟病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一
个重要理由是,作为集体决策的审判委员会,在错案、差案的情况下,追究个人责任是困难的。如此背景下,对审委会成员个人责任的追究举措,颇有“刺破审委会委员免责面纱”的意味,似乎此举就可以确保审委会成员更谨慎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尽量减少错案、差案的出现。

  但是,建立在错案责任追究制上的此举,其前提性条件就很容易受到质疑。事实上,错案追究并非一个科学的提法,因为案件本身并不具有正确与否的价值判断,能够被判断的不过是审理案件法官的行为的正误或者恰当与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论是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还是法官法中关于法官行为的规范,甚至是最高院发布的规范法官行为的相应规定,都已经对法官的不正当甚至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实在不需要再以一个不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来越俎代庖。

  如果仅仅是用词上的不科学,错案责任追究的瑕疵倒在其次。问题的关键是,错案责任追究的真正问题恰恰在司法理念上的错位。在法律已经对法官行为给予详尽的规范之前提下,以意见或者观点“错误”去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非但无助于司法去行政化的重任之实现,反倒会损害司法尤其是法官的独立精神。在大陆法系体制下,上诉程序的存在使得因为个人意见或者观点不同引发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错案责任追究制,无疑会让初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不是殚精竭虑于法律的适用以及自己良心的诉求,而是倾向于揣摩上级法院的意图,从而减少自己所谓的“错案”。

  司法的公正一个主要支撑在于法官的独立,也即法官能够根据自己对法律和天理良心的信仰作出自己的判断,即便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依据同等的理念都有不同的判决。当然,对于那些由于自身的不正当甚至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不同判决又另当别论,因为这自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和制裁之。正所谓“真理不辩不明”,我国司法体制中合议庭的设置恰恰是尊重了这种法官的独立判断,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遮蔽个人判断的集体决定有时却剥夺了这种个人观点的碰撞和交锋,从而使得合议庭变为主审法官的“一言堂”。

  这样的制度性理念错位更深刻地体现在安徽滁州中院的制度“创新”上。按照预期设想,审委会委员“表错意见也究责”的初衷在于,让委员更多地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但由于对不同意见责任的追究,即便是当事法官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也会顾虑重重,他(她)可能不是设想怎么去谨慎地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而是如何去和其他委员保持一致,更甚至是如何让自己的意见和上级法院的价值倾向相一致。

  然而,司法裁判不是套用数学公式式的自然科学,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融入个人的价值判断。在已经具备对法官行为约束的前提下,与其说“个人意见错误要追究责任”是一种督促法官更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努力,倒不如说是一种束缚法官独立,从而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的理念错位。

  □乐水(北京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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