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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应明确公民不被克减的基本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7: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朱四倍(河南 高校教师)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汪永清表示,“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7月4日《中国青年报》)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限制甚至是克减。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可以被随时剥夺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以说,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让我们看到了突发事件状态下,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逐步形成。

  我们知道,在突发事件状态下,常规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无法得以运行,相反,为了尽快地恢复社会秩序,我们还必须对一些权利进行克减。这时,恢复社会秩序似乎就成为我们的首要目标,在价值位阶上秩序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的价值,所以牺牲人的某些权利也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当考察一下我们社会的根本目标时就会发现,虽然为了恢复常态秩序确有必要对一些权利进行一定的克减,然而这种克减不是任意的,更不是毫无限度的,而是要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必须处理好公民的权利克减和对克减的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鲜明地告诉我们,对公民权利的克减必须进行限制。

  笔者以为,我们还应明确公民的那些权利是不应该克减的。在国际上,关于在突发事件状态下不可克减的权利一般包括:生命权、不受奴役权、人道待遇权、免受溯及既往法律约束的权利等一些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之所以是不可克减的,那是因为它们对于一个人的生存是根本性的,缺少了这些权利,人或者不能生存或者仅仅是国家的奴隶而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没有自主意识的人。所以,规定何种权利为不可克减的,这对于在突发事件状态情势下限制行政权力是必需的。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就是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界限,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就给了国家侵犯这些权利的可能性。事实上,在突发事件状态中规定一些不可克减的权利是符合我国宪法及其精神的。

  “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它就违法”,如果在一个更小的程度上对权利的克减足以恢复常态秩序,那我们又何必让这种克减扩大到更广的范围内呢?

  对权利的克减和尽快地恢复秩序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即使在突发事件状态下我们依然应以此为目标,绝不能脱离这个目标。克减只是个手段,只要能达到目标,我们应该选择代价最小的手段,并且选择的手段更不能和根本目标相违背。所以,我们不能为了恢复秩序而完全不顾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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