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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起:失效涉税文件“合法”侵害纳税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1:49 燕赵都市报

  5月底《中国税务报》载,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清理过期或失效的涉税文件,首批宣布废止二百余个文件。对此,不仅纳税人表示欢迎,广大基层税务人员也认为是一项非常及时的举措。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税法应该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税制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因此长久以来,税法又是最不稳定、也是最不规范但又是最复杂最难懂的法律之一。

  这一点在当今体现的尤为突出,仅有的几部税收法律,因为时代的进步而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解决税法所不能解释的问题,各种各样的有关税收的文件便应运而生,什么“财税字”、“国税发”、“*地税发”、“*地税函”等等,以至于每年都要出几大本书来汇编这些文件。这种以文件代替法律的做法,不仅使纳税人难以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同时也是非常不严肃的。

  在我国实行的是条文法,不是案例法,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却常常发现税务机关为某个部门的某件事专门下发一个甚至几个文件,而基层税务机关却不知道能不能参照执行。文件发得太多了,难免有时前后矛盾,或者表述用词甚至标点符号使用不够严谨,使拥有解释权的按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有时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无所适从,更容易为权利寻租、权钱交易留下空隙。税法应该是非常具体而详尽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而我国现在的法律大多属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型的,条款制定的非常原则化、抽象化,较为宽泛,似乎涵盖一切,有些条款细想却又难以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或者给具体操作者留了太多的“灵活空间”,网眼太大,难免有漏网之鱼。抽象的法规条文,使执行者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时既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从而出现不同的结果,也容易孳生腐败。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不仅制定法律要有前瞻性,修订法律更不能滞后。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民主原则,是现代社会税收的根本原则。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机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再分配,所以其制定、调整、补充必须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只有由能够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在立法机关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审议后,形成的法律文件才是具有民主性、法定性的税收法律。

  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研究、通过最广泛的民主讨论审议、结合经济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形式预期等等多方位全面的考虑,制定出既宏观又微观、既有原则又有细节、既有现实性又有预见性的税收法律,并且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进行修订,才能不仅保证国家税收,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被过时的法规“合法侵害”。

  ■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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