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评:索要“见义勇为”竟是为儿子升学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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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8:15 浙江在线 | |||||||||
做了好事却高调索要“好处”,通常会被人看成是争名逐利而不齿,可偏偏有这么一个案例并不那么简单:福建省南平市检察官任建平在2003年8月曾救起一名溺水女子。2005年3月,当他得知福建省规定见义勇为者子女可在中考或高考中享有加10至20分的待遇后,便申请有关部门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在多次申请未果后,他于日前将该市延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7月5日《浙江法制报》)。
几乎可以肯定,任建平内心里是不愿打这场官司的,不然就没法解释,他何以豁出命去救人,却从未向被救者提出半丁点要求;何以“见义勇为”了那么久都不事张扬,而今却要来争个“名分”。但是站在他的角度考虑,这场官司又不能不打。道理很简单:别人家的孩子可以享受到家长见义勇为带来的政策优待,而自己的子女却仅仅因为“事迹”的不被确认而享受不到,这不公平,也不公正。毕竟谁都有望子成龙的“人之常情”!你可以说他“动机不纯”,但如果这“不纯的动机”是因为一项制度而“发酵”的,那么这项制度本身是否公平、公正,就大可置疑了。 公民见义勇为一百个该奖,这没有什么异议。问题在于,该不该对见义勇为者以“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方式给予奖励,或者干脆说奖励的范围能不能扩展到见义勇为者的子女。对此,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出台加分政策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改善社会风气。”这话貌似有理,细一推敲却全不成逻辑。如果是给予见义勇为者本人升学加分,从道理上倒是能说得通的,但把老子的“荣誉分”加到子女头上,与其说是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毋宁说是鼓励更多的人为子女去“见利勇为”。这样的“优待政策”实质上是在对见义勇为作功利主义的误导,恐怕会事与愿违,反而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而且,既然对有子女正在求学的人许以如此“鼓励”,那么请问:对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没有求学需求之人又该如何“鼓励”?如果没有,那岂非是对这部分人的不公,就不怕他们因此失去见义勇为的“动力”? 其实,对“更多的人”的不公,才是最可担忧的。“见义勇为加分”政策,似很有那么一点鼓吹“老子英雄儿好汉”的嫌疑的。对于受惠于加分政策的学子,他们可以躺在父母的功劳簿上享受一点,多少会有“不经历风雨,也能见彩虹”的惬意,但对绝大多数父母没有机会见义勇为因而没有这方面“事迹”的学子而言,就只有“裸考”的份了,则不免生出几分郁闷。毕竟,这些个“分外分”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考”出来的,而是父辈流血流汗“拼”出来的。而这一二十分的差距,足以决定一名考生上的是“一本”还是“二本”、“重高”还是“普高”。以这种方式影响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到头来只会使教育公平问题“旧伤未愈,又添新痕”。我想,那些品德高尚的见义勇为勇士也是不会心安的。 从任建平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屡屡碰壁而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的坎坷经历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权可谓是“一门独大”。而今再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给予见义勇为者子女升学加分的待遇,更是加大了“有关部门”的权重,等于是授予了这些部门可以左右中考乃至高考的特权。那么,又由谁来监督“有关部门”行使权力,确保“政策资源”的公平分配?找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任何一个部门职责和权限,对“有关部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及确定升学加分进行监督和制约。既然连起码的监督都付之阙如,又为何要授予有关部门如此重要的权力呢?在权力寻租行为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当下,很难保证“见义勇为加分”制度不被某些黑手玩于股掌之间。湖南等地最近刚曝出了大批假冒“国家二级运动员”骗取高考加分的闹剧,今后翻版成假冒“见义勇为者子女”伸手要分的丑剧,并非没有可能。权力一旦失去制衡,出发点再好的政策、制度也可能走向它的反面,这已是被无数事实所印证了的。在权力缺乏监控的情况下,贸然出台这样那样的升学加分政策,显然弊大于利。 我以为,见义勇为是正义的事业,不能听凭非正义的阴霾笼罩。激励公民见义勇为尽可以创新和拓展褒扬方式,但也应避免人为地加剧教育不公,更不应损及下一代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认知。哲人云:“避免一次不公正的错误,世界上就会有更多的正义。”任建平敢于挺身而出“讨说法”,由此引起我们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再度关注,这也算得上是一次“见义勇为”了。 作者: 俞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