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公益诉讼破题当从立案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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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13 东方早报 | |||||||||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刚与卫生部下属牙防组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属于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等。因此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至此,李刚这位专攻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中国公益诉讼网的创办人兼主编、多起轰动一时的公益诉讼的践行者,已经第四次在同一案件上遭到碰壁。
然而,以维护不特定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本不应行进得如此艰难,造就公益维权困境的最大根源不仅在于原被告在诉讼能力上的强弱分明,更在于现行的诉讼制度本身并未给公益诉讼的提起留出空间。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如果李刚与牙防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则不能提起诉讼。为了实现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李不得不到商场去购买一件有“牙防组认证”的商品。只有通过这种主动申请被伤害的行为,才让李刚与牙防组之间有了“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取得了作为“适格”原告的身份标签。作为合法的原告,李刚却又不能代表所有受害人提起诉讼。因此,在诉讼制度上,立案一项就事实上排除了任何“公益诉讼”的可能。 将原告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度是世界各国在诉讼制度上的不二选择。但随着现代诉讼法的发展,要求原告必须是“具体损害结果”的承受者或与诉求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已经广受质疑。一个日渐得到认同的看法是,法律必须设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企业或组织的不法行为,否则,便会因无人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而不得不坐等损害结果的发生,再由这种损害结果的承受者分别提出诉讼。 在公益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一个案例与美国小田纳西河上一种叫“蜗牛鱼”的小鱼有关。据说当时的美国联邦议会已批准在该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并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大坝接近完工时,生物学家在大坝底部发现了一种极其珍稀的鱼类“蜗牛鱼”。若大坝完工的话,这一珍稀物种将很可能因此灭绝。环保组织知悉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这宗著名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蜗牛鱼”案至今仍被视为“无利害关系人”胜诉的经典,并因此引发一些相关法律在原告资格上的突破。这些突破客观上促进了公益诉讼蓬勃发展,也使得公益诉讼成为监督政府和企业的一大利器。 回到我们所关注的中国问题中来。如果说基于司法资源短缺和滥用诉权的法律控制机制尚未建立,因而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大到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条件尚不成熟的话,那么作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将诉权赋予给那些依法登记的公益团体或组织则是立法机关可以考虑的“建设性”意见。公益社团作为法人组织,在诉讼理性、诉讼资源、诉讼能力和诉讼责任上,较之公民个人都有着更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可以更好地促成在法庭之上的诉辩双方平等对抗,诉讼的天平不致过分地向被告倾斜,公共利益也能够因此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就如西西弗日复一日推着巨石到山顶,李刚等维权先行者也在屡败屡战中寻找公益诉讼的意义:在我们关注这些案件的同时,别忘了这些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公益之诉目的本不在诉讼的结果,而在于这些频繁发生且引起反响的个案已在事实上成了修法的推动力量。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果有意为公益诉讼破题,不妨就从原告资格的松绑开始。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