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刑罚崇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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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7: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王琳(海南 法学专家) 一名不满14岁的少年莫小卫,家长管不了他,学校也无能为力,他知道自己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竟然有恃无恐,在短短的十五天内持刀两次伤人。法律却不能制裁他,派出所也拿他没办法,最终仍只能将其交与家长管教。(7月16日《南国都市报》)
几个月前,黑龙江曾发生了一起13岁男孩强暴了同村14岁女孩的案件,行为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获释。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位13岁的男孩闯入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面对强奸和杀人凶手,刑事法律一样无可奈何! 如此怪现状的发生源于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规定与屡有发生的个案相结合,已经引发了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多次关注和激烈争议。 借助于这些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与之相对应的是,反对的声音也不少。然而,不论正反双方的观点、立论、引据如何,都应当承认:这些案件固然并不多见,却是鲜活的司法实践,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并给被害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14周岁”系1979年确定并一直沿用至今。27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也随之大大提前。有医学测算称,国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0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至3年。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早些年从未被质疑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一宗又一宗的个案面前倍显尴尬。 我们的确应倡导用爱来化解这些问题少年心中的仇恨,社会、家庭、学校、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组织都应该积极地投入到对未年人的关爱中来。在这个“系统工程”中,爱固然不可少,甚至更显关键,但罚也不应缺席。我并不是一个推崇刑罚崇拜的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说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爱与罚本是两个可以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且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系统,为什么非要用一个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最后对专家们说一句:刑罚代替不了爱,正如爱也代替不了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