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可否“自我宣传”应该从长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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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3:29 正义网 | |||||||||
7月25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孟煜在昨天的会议上作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对于候选人和其他选民是否可以作“自我宣传”的问题,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行“自我宣传”涉及诸多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又不完善,目前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所以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自我宣传”的内容。(7月26日《广州日报》)
前不久,广东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如今,有关方面又以“条件尚不成熟”等为由,拟将“自我宣传”的内容从草案中删去,这无疑令人遗憾与不解。 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大代表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受选民的监督,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实际上,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往往多由组织推荐,《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所谓的“介绍”,并不能满足选民知情权的需要,大多数选民在对候选人情况几乎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所以,每位人大代表的肩头,都承担着沉甸甸的责任。但是,如果代表候选人缺乏与选民“面对面”的交流的机制,没有经过“真刀真枪”选举的历练,则难以形成“人民选我当代表”的“责任意识”,反倒会认为人大代表这个职务是“组织上”给予自己的“荣誉”。很多“当选”的人大代表,就缺乏履职的主动性,有的不知道该如何行使代表的权利,只好“三缄其口”、做个“哑巴代表”。有些地方还出现过“当选”后的人大代表拒绝履行代表职务的尴尬现象。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选举必须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而选民的这种“自由意志”,必然要建立在对候选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作为一个候选人,本来就应该有接受选民挑选的勇气与心理准备。但由于我国《选举法》中并没有允许代表候选人向选民进行自我宣传的规定,候选人的情况只能通过选举的组织者向选民以“书面”的形式“推荐”,而选民与候选人一般是无缘谋面的。候选人是否真正具备人大代表所必须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选民们更是无从得知。而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自我推荐、自我宣传行为,却通常被认为是个人主义、或者被怀疑有“政治动机”。在这种情况下,选民民主权利当然得不到充分的行使。 当然也不可否认,选举中的“自我宣传”是个新生事物,的确“涉及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选举实践加以解决。我们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因此,为了我国的民主政治的建设,对于候选人和其他选民是否可以“自我宣传”的问题,还是应该从长计议才是。 作者: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