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法律不能陷入“惩弱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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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9:29 青年时报 | |||||||||
目前,北京盗销买赃自行车数据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市民初次购买黑自行车,将被“批评教育”;二次购买,将被视为收赃,视情况处以警告、治拘或劳教等治安处罚;如大量收购,警方将依据“收赃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5日《新京报》)购买黑自行车间接“帮助”了黑自行车的销赃,因此,北京警方要求市民不要购买黑自行车,否则将接受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这样的思路说不上有什么不对。但是,黑自行车市场的形成究竟是先有消费需求,才导致了黑自行车的泛滥,还是因为自行车被偷盗过多,市民无奈之下只
可见在自行车被盗事件上,市民急需的法律保护功能已经丧失,他们既无力日夜守候自家自行车不被贼惦记,也无法指望警方迅速破案还以公道。当自行车被盗事件接连发生时,市民因此带来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此时他面临两难抉择:继续花几百元购买新自行车,难保不出现再次被盗的可能;如果为了减少损失,惟一的途径就是去黑车市场,选择一辆便宜点的车,而这,又为偷盗者提供了销赃便利。 在整个黑自行车链条中,民众其实是最可怜和无助的一群,他们是自行车被偷窃的受害者,又是黑自行车销售的终端购买者,相当于为获得起码的代步工具进行了双重赎买。可最后,他们又成了法律打击黑自行车的最大埋单者。在此过程中,法律呈现出奇特的监管状态:当民众丢失自行车,需要得到法律支援的时刻,法律是失语的;当民众转而以购买黑自行车来自救时,法律戴着铁面无私的面具出现,高举正义不可侵犯的令牌要下重手。 法律不能陷入“惩弱误区”。北京警方应当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运用于打击那些自行车偷窃者,遏止自行车屡偷屡卖的现象,而不是将锋芒对准最容易被查处的买车市民。当然,打击前者需要耗时耗力,惩罚后者倒容易立竿见影。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毕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