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庆:高校录取费裁决者为何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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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9:20 东方网 | |||||||||
7月25日之后,经教育部“调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与省外七大高校的“录取费”风波暂告一段落。但所涉高校和江苏省考试院均表示,如无解决方案,来年仍会继续“顶牛”。(8月3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在这起事件当中,教育部的角色错了位——理应是个裁决者,但却成了调解者!
不可否认,江苏省考试院和所涉高校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争端确实难以解决。江苏考试院援引教育部1999年4月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缴纳相应的录取费用”,称“收取网上录取费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他们援引2001年5月18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参加本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20元,参加异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30元”,称“我们收费是有依据的,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而所涉高校则认为,教育部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高校向各省缴纳相关费用,收费并不合理。他们援引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当中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即使按江苏省的收费规定,该省教育考试院只有对该省省属高校收费的权力,而无权对外省高校收费。 但我认为,即使争端再难以解决,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也应该明辨是非,秉公而断,而不应该留下后患——让争端双方来年继续“顶牛”。也就是说,面对“录取费”风波,教育部不应是个调解者,而应该是个裁决者! “教育部从来都是反对教育产业化的”,但教育产业化愈演愈烈;教育部一直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但教育乱收费不断加剧……对此,我一直感到疑惑不解。而如今,看到教育部的角色错位,我似乎恍然大悟了! 作者:周洪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