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华华:砍贼事件,法律应给义愤找个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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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0:37 南方网 | |||||||||
8月8日上午,西安市环城南路发生骇人一幕:一男子手持砍刀,疯追一浑身是血的男子300余米直至对方倒地后,才停下脚步。在众目睽睽之下,持刀男子再次举刀砍下……“他是偷车贼!”面对民警的询问,在现场等候了15分钟的砍人者硬生生地回答。 评价“砍贼事件”,简单地说上一句“偷车不对,砍贼更不对”,或许是一种最为可靠而廉价的观点。的确,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也是这样执行的。然而,如果思考,难免
“义愤”的诞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长期耳闻目睹盗贼的各种猖狂行径,甚至直接遭受盗贼的不法侵害,人的直觉加上经验共同催生了“义愤”。问题是,在法律框架的严格限定之下,义愤支配行为造成的结果,既有可能是“义举”,也有可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譬如,同样是对盗贼愤而出手,有人成了见义勇为的“勇士”,有人沦为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 理想的情景是,法律能够惩治每一个盗贼,因而义愤也会随之消弭。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法律难以惩治所有盗贼,盗贼反而越发猖獗,人们的义愤找不到出口。于是,经常会出现个人或集体的宣泄义愤,一般表现为抓住盗贼“先打为快”,而“砍贼事件”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按照法律途径,盗贼被警察或他人抓住之后,往往不过承受些罚款和拘留,很快就能够再次放出来。对此,包括盗贼、警察在内,大多数人都十分清楚。长期下来,人们对盗贼无可奈何,盗贼也就日益猖獗起来。所以,也就会出现最为怪诞的一幕:盗贼被人们堵截之后,竟会主动打电话报警!这种反常的现象,尽管也被一些人誉为“进步”,其实却充分暴露了法律的弊端,让人义愤难平。 法律的制订者应当面对现实,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策略。首先,要遏制住盗贼的暴力化倾向,更严格地区分盗贼与强盗。其次,正视盗贼难抓的现实,改进惩治盗贼的罚则,严惩惯犯、流窜犯、团伙,逮住一个治住一个。再次,注重对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以消除人们心中的块垒。 回到新闻中,对于那位“砍贼”的“勇士”,假如他对法律充满了信心,还会作出如此极端之举吗?血淋淋的“砍贼事件”,折射出法律孱弱的恶果———不能有效地惩治盗贼以保护受害者,从而消弭社会上普遍的义愤之情,也就反而加剧了二者的对立和冲突。(来源:华商报 宣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