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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分配改革中的合理收入和合法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8:47 南方网

  应该怎么看待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国资委日前首度回应。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表示,对此“有三句话要说”:一是中央企业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面临各类所有制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其薪酬水平必须符合市场机制运作原则,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二是企业的薪酬水平要与其竞争力相适应。任何企业都必须控制好人工成本,使企业和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三是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法制日报》8月16日)

  国资委官员的这番回应,颇有“墙头草,两边倒”之嫌:说企业的薪酬水平必须符合市场机制运作原则,才能留住人才,这显然是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作辩护;说企业必须控制成本才能保持较强的

竞争力,这又似乎是在暗示垄断行业的工资福利收入不宜过高。由此看来,国资委还没有自己的明确态度,也还很迷茫。

  实际上,当前社会各界在垄断行业的收入问题上存在的争议、迷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合法收入”与“合理收入”没有明晰造成的。

  所谓合法收入,就是被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收入;合理收入,则是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收入。对于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单纯从合法性来讲,目前国家并没有法规明确禁止哪一行业的职工拥有高收入,所以其至少在表面上并不违法,否则就很简单,依法调低就行了。但是,当前许多垄断行业的服务水平较差,管理效益低下,在社会尚呈现“金字塔”型结构、低收入群体太多的情况下,它们的职工却享有着与贡献明显不匹配、与其他人明显不平衡的高收入,并且这样的高收入有通过高收费、粗放型管理等手段变相剥削其他社会公众、侵吞国家资产之嫌,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因此是不合理的。换言之,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过高,纵然是“合法收入”,但却不是“合理收入”,这是使其他公众产生不满的重要原因。

  应该看到,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要防止过大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涉及的其实是分配中的价值观念问题,采用的是伦理公正方法,它不仅要注重收入的合法性,更要注重收入的合理性。因此,仅仅用“合法收入”来衡量某些群体收入的正当性,是不适宜的,特别是在法制本身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会造成很多漏洞。所以,更应该用“合理收入”来作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在许多情况下,纵然某些群体的收入是“合法”的,但却不“合理”,或者是“合理”的,但却并不“合法”,那么,这都必须通过对收入分配制度、法规进行改革来调节,不能任由“合理却不合法”或者“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形长期存在。否则,这都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损害社会公正,带来其他一系列不良后果。总之,“合法性”要不断适应于“合理性”,“合理性”才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才是衡量收入水平是否适当的根本标准。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对于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国资委的态度不应“两边倒”。不论如何,垄断行业的企业不应该通过长期损害社会公正原则、利用“不合理收入”来吸引人才。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垄断行业更加不得民心,而且也会窒息垄断行业自身的竞争力。

  从根本上来讲,中央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虽然没有明言也要取缔“合法却不合理收入”,但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本身就是对“合法却不合理收入”的否定。所以,取消部分垄断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对收入明显过高的垄断行业实行降薪,使之回到“合理收入”的水平,是完全符合中央这一精神的。(燕赵都市报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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