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以罚款为中心的行政思维是一种危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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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07:58 新华网 | |||||||||
周义兴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将对闯黄灯者罚款200元,并扣3分。16日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处罚各类闯黄灯行为,仍在进一步研讨中。据了解,“严厉处罚闯黄灯”行为,只是市交管局收到的一份建议。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闯黄灯一直都被列为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否对所有闯黄灯者罚200元,扣3分,仍在研讨中。(《新京报》8月17日)
其实,姑且不论北京交管局是否真的会对闯黄灯者予以罚款与扣分的处罚。可这个消息之所以会引起社会注意,其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对行政罚款的敏感与关注。所以在此条件下,对各地行政罚款的屡屡密集出台现象做一点分析,肯定对社会公正与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是一件好事。 远的不说,人们只要稍加回顾就能了解,在今年的出租车调价听证期间,北京有关部门在对黑车的打击中,就有罚没违法车辆与最高处50万元罚款的规定出台;近期在上海,有关部门也将相关的行政罚款权限由原来的最高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人们如能再细心一些,还能发现有不少的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在谈及管理难时,往往还以罚款太低不足于震慑相关违法行为为理由要求提高罚款权限,想这些行政“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也不难发现。 众所周知的是,行政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共管理,在理论上是由社会公众出于公共和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将自身权利予以让渡产生的权力,其所追求的目标应是各类社会阶层与群体都能在自身所处的社会中,有一个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并能随社会发展得到提高的个人生活状态,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相处。因而就此而言,只有当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符合如此的社会公意要求,有关的行政管理才能说是合格的。 然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现有行政管理考核机制的缺陷,或者说现有行政管理制度在设计与安排上的与社会公共意志的脱节,使不少行政机关在从事具体管理活动中,对人予以处罚时,就会自觉与不自觉的在利益关系影响下,于各种行政罚种中作出自私的选择,而且在一定情况时,行政机关还会利用自已对相关立法所具有的影响优势,将这种“自私”选择延伸至法律层面,把自已的“私利”法律化、固定化。而这,也许就是一些行政处罚之所以屡屡引起社会质疑和不满的深层次因素。 所以,面对事实上以罚款为中心的行政管理局面,相关立法、行政及监督机关就很有必要对此引起警惕并予以研究,要看一看找一找,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的社会局面,是否是自已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还存在问题。倘能如此,无论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实现,还是对社会公共福利水平的提高都是一个福音。否则,以罚款为中心的行政追求将会是一个很危险的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