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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由高莺莺案再谈“舆论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0:50 新华网

  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自杀,其父坚持称其被强奸而要求重审。为此,有关方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复审,复查组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内裤精斑为高父所留。(本报8月19日)

  不管公众接受不接受这一调查结果,就目前而言,这一结果是确凿的,已成定论。湖
北省和襄樊市组成的联合复查组在复查之初,就声明要本着“办成铁案”的原则复查本案。因此,不管舆论有多么强烈的非议,高莺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在短期内甚至日后都是难以推翻的。

  应该说,对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调查结果,其震惊程度不亚于公众乍一获知高莺莺不幸时的心情。在这之前,《民主与法制时报》的率先报道———“民女高莺莺之死”泣血九问,早已使公众激愤难平,公众也早已在心中形成了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因此,调查结果和心理期待,落差极大,网友的愤怒可以想像:“天方夜谭,太没天理了!”……不能回避,公众的这些愤怒是直接的,也是夸张的和放大的———这又是一起典型的舆论审判。

  从刘涌案、

宝马撞人案、王斌余案到日前的黄静案再到如今的高莺莺案,可以发现,法官的判决和官方的表态无一不遭到公众的强烈质疑,网上、坊间,沸反盈天,街谈巷议,一阵哗然。舆论审判的泛滥以及媒体审判的方兴未艾,常常使得法律界人士忧心忡忡。应该说,有识之士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舆论不能干涉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主性,法院是法律适用的机关,而非民意代表机关,而极端情绪化的舆论审判,很多时候往往罔顾事情真相,间接上是对法官的施压和对法律的自我解读。

  所以,舆论审判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当然往往也干涉不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公众为何热衷于舆论审判?舆论审判为何会泛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不外乎三点:一、冤假错案确实存在,法官确有素质低下者,眼见多了,公众对法院判决自然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怀疑;二、公众具有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感,他们对遭遇不公的弱者抱有同情,他们恐惧于黄静、高莺莺的遭遇也许有朝一日会降临在自己身上;三、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他们更相信直觉而不是逻辑和学理。

  公众对这两句法律名言都耳熟能详,一句是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必须意识到,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能公正,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公众而是法律本身,司法判决将失去公众起码的信任,最终导致舆论审判盛行。另一句是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日前,肖扬同样表示:“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肖扬的指陈显然有针对性,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另有深层意义:在当下,底层民粹化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要想降低公众不满,消弭舆论审判,在司法方面的举措之一应是,“人民法院必须高效司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毫不拖延地审结案件。”

  显然,如果不重视舆论审判而任其泛滥下去,将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学者秋风说:“法官们不喜欢舆论审判,学者也担心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但是,面对舆论审判泛滥及严重情绪化,首先应当反省的,也许是法律人共同体。”诚然,要想使公众变得理性,既需要法律启蒙,更需要法律人的自律。

  ■王石川(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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