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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冤案制造易,错案追究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2:50 东方网

  备受瞩目的高莺莺案,警方复查结论出来后,引起社会更广泛的质疑,在各大门户网站上,绝大多数网民的评论,均对这个复查结论表示强烈质疑。不信任的空气像幽灵一样四处弥漫。许多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高莺莺是否自杀,而是因何自杀。

  而人们质疑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是否对结论认可,而在于其中的程序正义无法满足人们的期待。比如复查专案组成员绝大部分仍然是原班人马,襄樊市公安局等没有回避,而
是直接参与了专案组的工作。

  也许我们应该从高莺莺案中抬起头来,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思考冤假错案的生成和纠错机制。

  众所周知,现有体制下,一旦冤假错案生成,要想纠错,则困难重重。首先,它要借助外力才行,比如上级机关的直接干预,比如新闻媒体的披露曝光。但这样的概率不大,因为现有机制下,公民表达的渠道还是有限的。一个眼前的例子是:为将“个人委屈”反映到国家领导人那里,江苏籍农民刘美祥自制了两把手枪、六发子弹、一枚炸弹,在北京府右街制造了一起震动京城的持枪劫持公交车案。8月22日,西城区法院对刘美祥进行审判,法庭将择日宣判。而刘美祥的冤屈其实很小,他告诉法官,几年前,他在福建开三轮

摩托车没交
养路费
,被当地交通局查扣了车,还挨了打。当他带着刀去交通局要车时,被警察抓住并拘留。“后来我四处上访,又被送回老家拘留,我只能这样干。”为此,他于去年底徒步一个多月进京,来到北京后,依靠乞讨或捡破烂维持生计,然后伺机作案(《华夏时报》8月23日)。从报道看,刘美祥也并非偏执甚至丧心病狂之人,从一个细节即可证实:与他一同受审的有为其提供炸药的徐征华,刘美祥没有为自己的劫车行为作辩解,反而替给自己提供炸药的徐征华求情:“他不知道我要火药干什么,他上有老,下有小,判了刑他们家该怎么活呀?”

  其次,即使排除困难,引起了上级机关或媒体的干预或披露,错案被纠正的可能性问题也不容乐观。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复查,牵涉到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还包括当初的办案程序以及责任归属。佘祥林案复查过程中,就有一名当初的办案民警自杀身亡,死前致电妻子称“压力大”。这就让原有的办案人员可能为了逃避责任而千方百计掩盖问题真相。更何况,由于我们的机制缺陷,今天我们对于案件的复查往往并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结果陷入“自己查自己”或者“同事查同事”的悖论。不久前就有一位业内人士感叹,制造一个错案很容易,但纠正一个错案至少要几十个章。而那些力排众议纠正错案的办案人员,更是一路披荆斩棘要得罪数不清的同行、同道甚至同事。

  我们现在在公检法机关普遍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大的体制环境没有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实行这样的制度初衷虽好,却无益于减少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有些时候,相关人员只能“听命”,否则即有“下岗”的危险;而在错案既成的情况下,该制度对于错案的追究可能反倒是个阻力,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反而会使当初的办案人员用更多、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当初的错误。

  中国古代百姓有“屈死不告官”之说,足可见官民博弈中公民一方的绝对弱势所在。而西谚则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危害大于十次严重的犯罪。因为后者是在纵容犯罪,而且是在鼓励权势或违法犯罪人员对法律的蔑视。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防范冤假错案的生成,是一个国家法治原则的体现,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官民之间的基本信任。(东方早报 薛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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