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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监督法》是磨砺法治之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39 南方网

  27日,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从起草至今已逾20年、广为社会关注的《监督法》最终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获得通过。

  20年磨一剑,《监督法》历尽艰辛终于出台,对于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显然是既值得也需要我们仔细咂摸品味的问题。

  无疑,“监督”,是一个我们耳熟能详的词语,仅仅从字面意义来看,凡能对他人产生监察、督促作用的活动,都可以称为“监督”,如人们经常讲到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既然如此,那么,《监督法》又有何特出之处呢?

  如果一言以蔽之地概括的话,《监督法》的特殊就特殊在它的监督对象是最难监督也最必须监督的“权力”,即用法的形式对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公共权力实施广泛的监督,避免因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的各种侵害。

  我们知道,“法治”的最基本精神与实质,就表现在规制权力、保障权利上,这也正如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法的精神》中所阐明的:“法的精神即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无妨说,《监督法》其实就是国家法治的一把利刃———一把时刻警戒权力、捍卫权利的利刃。

  虽然,必须承认,在《监督法》之前,我们也有很多事关权力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司其职的监督部门,但同样毋庸讳言的是,与越来越迫切的权力监督的现实需要相比,以往的监督法治,是不能令人完全满意的:一方面,监督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一部根本上为权力监督“撑腰”的基本法律,另一方面,监督的法律层次、位阶太低,往往是囿于权力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或者自我监督,而没能从根本上给予人大这一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有效的监督能力。应该说,近些年来,诸如“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之类的政务监督活动,之所以往往给人“雷声大雨点小”之感,责任追究无法充分到位,上述监督法治的不完善,正是一个根本原因。

  很明显,《监督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弥补了这些不足,具体来说,该法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多个权力监督层面,对权力监督做出了明确界定。如,在由谁监督方面,《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无疑,这是对《宪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条文的生动阐释和具体落实;而在监督什么,也即内容方面,《监督法》将法律监督(即对部门法规的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和政策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侧面均纳入监督的范畴,做到了对权力全程全范围的监督;而在具体怎样监督,即监督方式上,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这一主要形式———“一府两院”就若干重大问题每年有计划地向人大做进行报告。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监督法》的公布实施,在权力监督之刃的强力规范护佑之下,国家的法治之路必将越来越宽阔、越来越畅达。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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