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纯:从职业角度看“警察眼皮底下的惨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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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6:14 中国青年报 | |||||||||
郭之纯 近日,媒体曝光了两起“警察眼皮底下的惨剧”及其处理结果:2002年6月25日,广东佛山某派出所在接到“有人持刀砍人”警报后,两名民警没带枪出警,导致在警察眼皮底下仍然发生了一死两伤的惨剧。事后,两名警察均被开除公职,并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信息时报》8月25日)2006年3月2日,广东省恩平市一名56岁的凶犯在两名警察的眼皮底
两起案件中的警察,应该为惨剧担负多大的责任?警察应不应该不惜自己的生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样的问题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认为,如果警察在场都无法制止犯罪保障安全,要警察何用?有人则认为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有家庭负担,所以对警察不能要求过高;有人因此而对两位警察抱以同情。笔者发现,追问和反思陷于一个伦理困境,以致哪方也难占上风,争论渐趋“口水化”。 这肯定不会是一个找不到答案的“哈姆雷特之问”。如果这样的问题都没有答案,则公民的安全保障将被置于虚空之境,警察存在的真正作用也将大可怀疑。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笔者认为,之所以讨论陷于困惑,是因为讨论的角度出现偏差。面对歹徒行凶,警察到底应该作为还是退缩,这个问题,应该从职业精神的角度予以讨论,而不只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判断。 当然,为保护他人而流血甚至牺牲,人们首先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道德肯定。但是,警察出警制止犯罪,无关道德,而是基于警察的职业要求。如果只从道德伦理角度判断,人们并无绝对的权利要求他人来帮助自己,甚至为自己做出牺牲。但从职业要求角度,人们有权利要求警察为自己提供帮助,要求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要求消防队扑灭自己家的失火,要求公共权力部门为自己提供必要的服务。 同样,如果只从道德伦理角度,警察完全可以以自我利益为借口,避免出现在危险的场所。但从职业要求看,如果警察拒绝出警,显然是荒唐的。以此标准看发生上述两起案件,警察显然是失职,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