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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民主”投票就能选出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8:59 国际在线

  作者:杨支柱

  《法律与生活》刊载了一篇题为《班级爱心基金丢失,老师让学生投票选小偷》的新闻报道:班级40元爱心基金丢失,13岁少年因一场特殊的选举背负“小偷”之名。由于班主任拒不认错甚至打击报复,导致一个13岁的孩子开始了他的被殴、辍学、上访、起诉生涯,至今已辍学近两年。该报道引起了网民对于有关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当局的强烈谴责,
也引发了笔者的共鸣和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众人都说让学生民主投票选小偷是荒唐的,但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投票这一民主形式不适用司法过程。其实司法过程并不总是排斥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多数决定制本身就是小范围的民主,陪审团制度更是把公民民主以一种缩微的方式吸收进了审判过程。

  司法不适用大范围民主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的考虑。真正的民主必须建立在投票人知情权的基础上,选举之前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让选举人了解候选人。而司法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过程,如果要采取大范围民主的方式,就必须让每一个投票者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具备法官的素质,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实际上司法程序本身是承认司法过程被迫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民主的缺点的,所以才需要确立回避、审判公开、上诉、执行异议等防错、纠错制度,以避免司法过程不民主产生的弊端。

  毫无疑问,班主任刘丽霞让不知情的学生票选小偷是荒谬的瞎子摸象,只能制造冤案。

  除了投票人不知情外,刘丽霞所主持的票选小偷过程中的另一问题是她对投票的操纵。据报道,刘将纸条发到每个学生手中后,说:“王林的家长想知道半年前丢的爱心基金是谁偷了,你们认为是谁,就写谁。”随后说,“我做了十几年老师了,还没受过这样的委屈呢。”最后在全班43张纸条中,签名的20张,匿名的17张,其余空白,里面大体内容是“同意老师意见”,或者“同意老师意见,钱是王林偷的”。

  考虑到学生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学生对于表决事项的不知情,考虑到班主任老师的特殊身份,这样的操纵,其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警察对于证人的诱证。实际上,这样做等于把答案写在黑板上后考学生。

  如果能确证某个学生偷窃,处罚是必需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公布范围内的学生不扩散消息,不歧视犯过错误的同学,但是决不能给其他学生留下偷窃一类的败德行为可以不受处罚的印象。某些教育专家认为即使某个学生真的在学校里偷了东西,也应该考虑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需要,私下批评教育,不能让班上同学知道是他偷的。笔者认为专家发表这种观点不过是作仁慈秀,真这样做的话就变成放任偷窃了。不过无论如何,判断学生是否偷窃只能依据事实和证据,而决不能是假借民主的名义,做出臆想和猜测。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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