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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富士康天价索赔之剑错指了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9:05 新华网

  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大陆率先报道富士康普遍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近日,事件主角富士康旗下的深圳某企业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告上法庭,并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两当事记者称,他们的个人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都已被法院冻结。

  不用说,天价索赔之剑错指了方向。记者决定采访到刊发揭露性报道稿件的整个过程是职务行为。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新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形成的。关于这一条在1993年6月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便有规定。我们姑且认为深圳中院受理这起索赔案是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进行了审查程序,认为应受理此案。

  但是,如此快速地于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雷厉风行地冻结被告王佑和翁宝的银行存款、股权,并查封、扣押两名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确让我们看到的是处于出权有利地势的“财大气粗”者,悍然向社会公正、良知、责任体系发起的一道“反扑雷电”。

  这道“逆公民扶弱济贫思维”的闪电之恣意目的,不外乎是欲绕开新闻出版单位的正义锋芒,以强大的财力和“绑架公权”作“矛”,去刺单个弱势记者身前的“盾”,以图赔他个倾家荡产,万念俱灰,以至达到整垮和整崩敢于肩担正义的记者,从而对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以期上演一场他们圈内的 “以儆效尤”、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之目的。

  商人有此冲动不足为奇,蹊跷的是,这样的“灰暗心态”竟可以行走到阳光底下来 “裸奔”。冻结、扣押和查封公民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的诉讼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和有给付义务之诉。显然,这起起诉并非经济纠纷,原告所剑指的也并非担心“法律的白条”问题,而是彻头彻尾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快速发出的“冻结行为”,不仅是法律公平失允之惑,更是大众媒体监督之窘。

  我们来看看西方一些国家是如何对待势力阶层起诉媒体的。美国制定法律规定,法院是否立案应有一个相当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审查过程,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媒体报道行为的恶意。实际上,单就这个“恶意”界定,便会让原告捋断胡须的。所以美国法院审理的这种名誉侵权案极少。

  大众媒介是天然的“揭丑天兵”,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势力阶层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容忍和“宽恕”,尤其是作为法律的护卫者更应如此。因为这些势力群体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和信息资源。而一旦媒体遭遇官司,记者举证的信息明显处于劣势。

  尴尬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非常弱,在这方面没有规定。而顺应世界舆论监督潮流是谁也挡不住的,何况我们时下对“以势压人”的公众监督力量还非常薄弱。如果再他们扭住“状纸”不松手的话,最终失去的不再是几个记者的报道,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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