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财产权是保证自由权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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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2: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机关在对不同财产性质的保护上给出答案:“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此之前的2002年11月,中共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我们常说:世界是物质的,但这些物质属于谁?《物权法》草案以法律的视角作出了回答。 在我们这个国度,财产属于国家、集体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不得侵犯已有数十年历史,但随着近年公众生活的日益富足,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诸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条款,但作为普通百姓,公民的居住权不得侵犯、个人财产、合法收入不得侵犯也许是他们财产权的基本内涵。 18世纪英国一位首相在诠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时认为:“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雨可以打进这间房子,但国王不能随意踏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权概念。 试想,一旦人们安身立命的居住权可以被肆意侵犯,还有什么权利可谈?但现实中,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半夜荷枪实弹闯进拖欠物业费的被执行人家中,将其衣衫不整地带入法院;公安民警可以突然闯入某夫妻家,以看“黄碟”为名将其送进牢房;城市违法强制拆迁,一夜之间全家老少无家可归……上述行为看似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其实不然,我们的国家缺乏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以及私有住宅不得侵犯的司法理念尚未根植于心方是症结所在。 公民的个人财产、合法收入不得侵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诸多行为就是典型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甚至有的拖欠工资主体是政府部门。 试想,如果一级政府部门成为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及合法收入的主体,我们将如何依靠政府这些部门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日前某市打击“黑车”,被擒住者不仅罚款,还要把汽车“大卸八块”……其实在诸多的违法行为中财产本无过,错在违法人,法律在惩罚违法人的同时,对其合法财产必须履行保护职责。反之,房屋内发生违法行为将房子炸掉,飞机旅客携带毒品将飞机烧毁……城门起火,池鱼何错?今日一些地方依然将类似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大肆宣传,可见我们一些人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认识何等的“小儿科”。 从另外角度而言,我们常说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税金出自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买房、买车、获得收入履行了纳税义务,那公民主张法律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其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在情理之中。换句话说,公民纳税制度是建立在保护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不在,义务焉存。 众所周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虽然传统法律将生命权视为一切权利的终端,但现代文明赋予生命和自由的内涵已今非昔比,保障生命权已不是杜绝昔日野蛮社会随意涂炭性命,主张自由权并不意味着仅仅追求狭义的行走空间,居住权、合法收入权、受教育权、就医权、生活自由空间权、居住地选择权、生活方式选择权、投资收益权……均包含着现代社会生命和自由的内涵,而这一切均应以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为前提。 如果公民一旦失去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侵犯公民的财产即是侵犯他们的自由与尊严。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已成为维护生命权、自由权不可缺少的支撑和保障,一旦财产不保或被他人侵犯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生命和自由便无从谈起。 在人类的三大权利中,财产权犹如土地,只有法律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这块土地,我们的社会方能开出生命之花,结出自由之果。(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