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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血铅超标”是一只值得解剖的麻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05 红网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向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县委、县政府通报,对当地“血铅超标”事件调查已有进展,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初步认定为,是造成该县水阳乡部分群众血铅超标的重要污染源。已查清这家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技改扩能时,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二是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三是污染处理设施不能做到达标排放,存在偷排偷放的可能。(9月10日《新京报》)

  其实,从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就能看出,这家企业所存在的三个环保问题,无论是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还是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与存在偷排偷放可能。其中固然有这家企业利欲熏心,唯利是图的原因作怪,但与此相比更让人忧虑的是,如果当地的环保部门能恪守职责,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以其的责任,应当说,这些环保问题也是能够及时发现并被制止的。因为不管是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还是采用淘汰生产工艺与偷排偷放行为,同时也是地方环保监管的法定职责,而且依常理,只要相关部门有起码的认真工作态度,要发现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环保问题也并非是一件难事。所以就此意义讲,徽县“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除企业问题外,当地环保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事件得以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且在性质上应该还是重要原因。

  再由此血铅事件推开看,人们只要对近几年来的一系列社会灾害事件加以观察就能发现,不管是接连不断发生的

矿难,还是最近的不良药物害民等社会事件,这些社会事件之所以能得以酿成,其中固然有相当的企业原因存在,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这些害民事件还总与官商勾结与行政不作为,甚至于地方行政部门的有意无意放任相关。且当这类社会事件一再而再而三地得以发生时,有关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此类具体事件本身,而应在查处具体事件同时,把眼光放在事件发生的机制层面,要找一找,为什么这些地方官员会不作为,为什么能不作为,想倘能如此,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予以健全完善,方能从根本上减少与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所以,针对上述的“血铅超标”事件,从社会公共与公民利益立场看,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如仅仅满足于“技术”原因是不够的,或者说是很不够的。而说白了就是一句话:笔者在此想建议相关调查部门不妨将此事件当作一只“麻雀”,在仔细解剖之后,看看到底还存在什么问题。想效果肯定能事半功倍且举一反三。对此不知相关部门以为然否?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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