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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SK-II生产商的脸面与良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2:00 新京报

  在权威部门公布了相关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之后,宝洁依然强行要求消费者签订这样的协议,显然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

  一直以来,通过一些明星的代言,SK-II系列化妆品因其宣传的神奇功效,在爱美女士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的一则检验公告显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日本宝洁株式会社蜜丝佛陀公司制造的SK-II品牌系列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铬
和钕。

  被查出产品质量不合格本身并不会引发轰动效应,令公众难以接受的是SK-II生产商宝洁公司在“东窗事发”后的傲慢态度、对于信息的遮掩,以及其在消费者退货过程中所设置的重重羁绊。

  宝洁公司设定的退货要求极为苛刻,据9月19日《北京晨报》报道,除了对发票、使用量、退货专柜做了限制外,这些要求甚至包括消费者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以证明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了过敏反应。而更为恶劣的是,宝洁公司强行要求消费者与宝洁签订一份《非健康相关非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快速退货处理简易协议书》。协议书中霍然写着:“尽管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为您作退货处理”。

  显然,面对这样的协议,一旦消费者签字,就将陷入宝洁设置的陷阱:或者使消费者被迫认可商品质量没有问题,为宝洁脱责奠定基础,或者就根本无法获得赔偿。更为恶劣的是,一旦消费者签署这份协议,其后如果再出现过敏等症状,也将无法再向宝洁索赔。由此可见,一份蓄意深刻的协议,使得宝洁自己处于不败之地。在权威部门公布了相关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之后,宝洁依然强行要求消费者签订这样的协议,显然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其恶意推脱责任的目的更应被道义谴责。

  事实上,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宝洁公司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报告后,应该自觉向消费者告知、主动撤柜。若该公司对其产品自信满满,则可以在事后请权威的质检机构再次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但是,宝洁公司从问题发生一开始,第一反应却是向各专柜发布公开信,称“SK-II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质检总局文中所涉及的成分,并毫无根据地称其所有进入柜台销售的SK-II产品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众所周知,许多跨国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社会责任成为其使命的一部分并由此使企业得以长期续存。

  国外的许多化妆品企业都在主动召回之后赢得了市场的新任,度过了危机。然而,宝洁公司在此事件中却将其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搁置一边,大玩文字游戏,全然不顾消费者和用户的安全。且不论宝洁的公开声明是否属实,就其所称的“未添加”也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不含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宝洁却在肆意混淆模糊信息。

  根据质检总局的官方网站的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

湿疹;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面对如此之大的健康威胁,在质检总局对SK-II检测结果公告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既是情理之中,也是法规之则。不知宝洁公司在推出各种无理退货要求的同时,这家
世界500强
企业的“良心”是否遭受到了拷问?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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