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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艳兵:悬赏打折与命案必破的黑色幽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9:25 浙江在线

  为破一起“凶杀案”,长阳县公安局悬赏万元征集线索。一麻木司机提供的线索使该案水落石出,但该案的性质也由“他杀”变为自杀。正是因为这个变化,万元线索奖陡打折为2000元,并引起了质疑(9月25日《楚天都市报》)。

  “他杀”变为自杀,这样的死亡自然就无所谓“命案”。再加上麻木司机不是线索的惟一提供者,所以不能按悬赏公告兑现奖金,警方悬赏打折,就是依据这样的逻辑。然而
,笔者想问的是,如果没有麻木司机提供的这一关键线索,“他杀”能不能变成自杀?如果对非刑事案件不支付悬赏奖金(或悬赏打折),警方为什么不事先在悬赏公告中说明?由此不难看出,一些公安人员办案思维中的存在的凡命案皆刑事案件的“有罪推定”和对“命案必破”的焦虑与渴望。

  案件中的一个细节很耐人寻味,死者颈部有一根绳索,绳索的另一端系在一块大石头上,仅凭此简单的两点,警方就将该案以“凶杀案”立案。这与佘祥林案中,一具女尸再加上佘祥林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此前失踪,警方据此确定佘祥林是作案嫌疑人何其相似!而当麻木司机提供线索后,警方这才“恍然大悟”,并经尸检、人证、物证多方证实,断定死者系自杀。笔者不禁要问,警方在立案之前有没有尸检?如果没有,为什么不?

  显然,这些办案中存在的焦虑与毛糙,与“命案必破”的至理名言,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命案一旦告破,则立功授奖,皆大欢喜,也就证明办案人员及领导是称职和负责的;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耐,一票否决,领导甚至会丢了“乌纱帽”。

  “命案必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然而,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因为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渐进中提高和完善的。因此,为了迅速破案,办案进程中就极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必要的立案、侦察、办案程序被简化、被忽视,逻辑推理一叶障目,不见

泰山;一是,嫌疑人基本的人权被侵犯、被践踏,刑讯逼供成为案件突破最快捷的手段。

  “他杀”变为自杀,线索奖的“含金量”陡降,线索提供人虽然

无厘头地“损失”了8千元,所幸的是线索无误,定案准确,除此而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负作用。虽然是警方不讲诚信,但这样的黑色
幽默
,比起警方将“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线索也当真了,显然诙谐和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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