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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强:院长挂帅二审死刑案就能确保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24 红网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因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更是颇得各界人士青睐。(2006年9月26日《检察日报》)

  让院长、庭长挂帅二审死刑疑难案件,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无非是寄希望于领导重视,从而获得更为公正的司法审判。然而,纵观中国司法实践,立法者的这一良好意愿能否转变成客观现实,笔者甚为疑虑,其主要理由如下:

  疑虑之一:案件众多,院长分身乏术怎么办?众所周知,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为高院或最高院,作为一省或一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审理的死刑案件不可能每天都是一两个。而作为最高长官的法院院长,不管是高院还是最高院,我们可都是只有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院长或庭长应当担任审判长,也就是说二审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和庭长必须有一个,没有就是违法。如此以来,就会碰到如果恰好某一天,某一法院需要二审的死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有多个,我们的法院院长和庭长们可该怎么办?

  疑虑之二:法院院长,难道都是精通审判业务的刑事法官?不容否认,在中国的司法现实中,法院院长多由其他国家机关调入,其中不懂法律或不精通审判的人大有人在。就是那些精通审判业务的院长,也不见得个个都精通刑事审判业务。试想让一个不精通刑事审判业务甚至是不懂法律的法院院长主审又疑难、又复杂、又重大的死刑案件,怎么又能获得司法的公正?又有谁能够放心的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要求领导重视司法审判固然没错,但刻意要求必须由院长或庭长亲自二审既疑难、又复杂、又重大的死刑案件,在目前的中国,却不见得会收到预期良好的效果。而实际上,我们最应该大力推行的是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以及法院院长任职的法律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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