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书议:精液量少不予立案,这个理由太荒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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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0:00 红网 | |||||||||
海口女职员陈燕到报社爆料称在一次建立业务关系的饭局后,被海口市某局副科长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提供给了警方。但海口市某公安分局称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不予立案。杜某称这件事纯属子虚乌有,对方是想敲诈勒索。(据10月13日《海南特区报》) 当我们有女同胞被强奸或者别的原因,譬如无奈之下先保命要紧时,常识告诉我们,
我们不妨再细致看一下这则报道中的几处疑点:一,据当事人陈燕(化名)称:她是被海口市某局分管该当事人所在公司工作的杜××副科长强奸的。我们从这能看出是个政府官员。二,据当事人陈燕称:事发后,公司的老总和他的爱人不断向我游说,说杜××想20万元私了此事。我明确拒绝,后来他们又把价格提高到30万元,为了讨还公道,我趁机录音取了证。这个手握权力的家伙还是一个有钱的主儿。三,海口市××公安分局的答复:纸巾上精液量太少鉴定不出来。当然这个情况说明警方也承认当事人拥有证据这一说了。四,10月1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杜××,表示想采访他。对方听清记者的意图后称自己很忙,要记者去找别人了解,随后就挂了电话。12日上午9时,记者赶到了杜××所在的单位。“这事纯属子虚乌有,她想敲诈勒索我!”简短两句话后,杜××就回绝了采访。为何又怕采访呢?自古道:脚正不怕影子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既然这位杜副科长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何故不敢站出来明目张胆的反打一耙去告“侵犯名誉权或诽谤罪”等罪名去告当事人陈燕呢?依我看,杜副科长在没有做亏心事的前提条件下,绝对有打赢这场官司的基础。因为“侵犯名誉权或诽谤罪”这些证据都是掌握在公安机关里的。公安机关不是看到当事人陈燕跑去报案“肆意诽谤”吗?我想这个证据公安局是看在眼里的。而且绝对可靠。但是没有看到杜副科长去为自己的名誉争求的动机,也令人疑惑不解的。 如果说,当事人陈燕所说确实属实的话,我想公安局与杜副科长中间肯定达成了某种不为人知的协议,譬如杜副科长可以拿钱收买公安机关,可以以其他手法与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达成一致。从他一而再再而三的拿钱收买当事人陈燕来看,这位杜副科长不但有权也有钱的吗? 如果说,录音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话,我也是不反对的,但是“精液”不能因为少就不成为最有力的证据,确属荒唐,也不够充分的理由。或者说,这就不是“精液”,而是“驴液”或者“牛奶”,我想公安局不会弱智到这种地步的,但是我却明明看到的是公安局的弱智结论: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事实不是这样的吗?作者:侯书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