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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成品油定价需使各方利益均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1:15 新京报

  尽管新的定价体系较之目前优势明显,但是在国际油价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新的定价机制仍未摆脱“计划调控”的窠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油价失衡的问题。

  久拖不决的成品油定价体制似乎有了突破。据报道,成品油价的“原油成本法”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原则通过。(10月16日《广州日报》)

  所谓的“原油成本法”,就是在原油及炼油成本基础上,加适当利润从而形成新的成品油价格。据中石化高层表示,这一成品油定价方法推出目的在于均衡各方利益,意图既保障国内炼油企业不再亏损,同时还将兼顾消费者利益,使其不会成为国际成品油高价转嫁的对象。

  显然,较之目前采取的“三地加成”的定价机制,“原油成本法”能够在缓解市场矛盾中发挥一定作用。目前国家发改委以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三个石油交易市场的价格综合统计,取三者的平均数作为一个价格基数,然后再确定国内成品油的价格。这一机制使得国内的油价滞后于

国际油价一个月左右。而近两年来,由于国际油价波动剧烈而且频繁,在国内成品油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际油价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原有定价机制凸现出两大弊端:其一,国内进口原油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品油零售价格却调整滞后,从而在国际油价大幅度攀升的时候,国内油价很容易出现“油价倒挂”现象,石油加工企业的利润受到挤压,进而产生“油荒”

  现象。其二,在原有定价机制下,国际油价下跌时,垄断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动力申报降价,从而加剧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只涨不跌”的矛盾。

  新的“原油成本法”将通过规定国际

原油价格区间,并根据即期国际油价来调整利润率的方法,由于在最终定价中已经考虑到加工成本的因素,故而,加工环节的亏损局面也将得到抑制。同时,这种方法将在国际油价高企时,通过相应地降低利润率标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新的定价体系较之目前优势明显,但是在国际油价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新的定价机制仍未摆脱“计划调控”的窠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油价失衡的问题。

  在国内油产品市场上,寡头卖方垄断的存在是产生行业内各板块效益不均、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根本所在。2005年,中国三大石油巨头净利润接近2000亿元,占全国国有企业总利润9047亿元的21.9%。为了均衡石油行业各板块利益,今年初国家已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暴利税”。

  笔者认为,在没有根治垄断这一痼疾时,单技术层面的价格机制改革可能会催生新的操作问题。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体现了供需博弈的均衡。而“原油成本法”虽然强化了政府的利益调控能力,但是却悖逆了这一市场规则,与原有价格机制一样,将需求方定位于被动的价格接受者。最受争议的问题就在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来衡量“合理”利润率应该是多少。我们看到,垄断油企一方面被征收“暴利税”,而另一方面又在获得财政巨资贴补,这一矛盾已经证明,行政力量根本无法判断垄断油企的利润率究竟该如何确定。而在政府赋予垄断特权的保护下,几大

能源巨头的“暴利”有目共睹,即便有相应税收的“削峰填谷”,也难以实现行业内的良性循环,更何况一个没有市场约束的“利润率”核定?而且,这一定价机制更加稳固了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牟取暴利的意愿甚至会进一步强化。

  所以,国内石油行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垄断。虽然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油价不可能完全放开,但是还是有必要打破寡头垄断的局面,才能实现改革利益共沾的局面。通过引入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竞争机制,建立与国际油价完全接轨的定价机制,才是改革定价体系的根本所在。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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