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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联合执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01 浙江在线

  联合执法作为执法的权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依据上的问题,短期内或许会取得一定的实效,但从长效管理和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却有很大的弊端,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理应慎用。

  虽然北京市秀水街市场150名老商户状告朝阳区政府及朝阳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市场行政违法一审败诉,但朝阳区法院在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朝阳城管拆除秀水商亭依据
法律混乱,并指出:各有关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慎用联合执法方式,因为联合执法存在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情况下,城管、工商、公安局、市政管委、规划、乡政府、村委会等多家行政机关会在拆除违法建设前联合发布通告,而后共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然而这却存在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布强制拆除通告缺乏依据,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各行政机关未依法定授权履行职责等问题。(《北京青年报》10月17日)

  本来,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然而,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大家一哄而上,很容易出现参与者之间越权办事,造成“权大于法”的情况,而“权大于法”是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的。因为从联合执法的程序来看,基本采用的还是行政执法的途径,动用多个部门的行政力量。代表每个部门的行政力量的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尽管表面上看来好像集诸多行政法律条款于一身,但由于众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某一件行政行为中,除了与之相关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管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也参与这一行政行为,由于其他人不具有该行政法规的执法权,那么这些人就不仅涉嫌越权执法,也还涉嫌程序违法。而执法程序的公平,是保证法律结果公平的重要前提。

  并且由于是联合执法,所以当联合执法出现侵犯民权、民意问题时,侦查机关不可能自觉立案侦查其违法责任,因为警察往往也是按照上级领导的决定参与联合执法的一方;法律监督机关也不太可能自觉对警方的可能失职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因为监督机关会认为那是政府行为;如果权益遭受侵害者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则可以预料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难处。而领导集体决定的事情,谁来负责任、又由谁来追究责任、如果追究者也不履行职责又由谁来监督等等也就都成了问题。因此,联合执法的执法行为容易淡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即使这种叠床架屋式的执法出了问题,也容易出现责任扯皮的情况。

  不可否认,联合执法是目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在许多官员看来没什么不正常的现象。这种做法之所以常常被有关部门乐于采用,是因为联合执法管用,但管用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它可以绕开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可以高效率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高效率而没有风险,尤其是对领导而言的风险,是因为它往往由集体研究决定,共同决定的事情,错了,任何人都可以不负责任。

  其实,联合执法产生的背景之一,是以往我国法律尚不健全,单一法律部门的执法有可能遭到被执行人的排斥,甚至抗法,因此需要各执法部门给予及时的支援、配合。可是仅就社会管理直接效果而论,联合执法作为执法的权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依据上的问题,短期内或许会取得一定的实效,但从长效管理和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却有很大的弊端,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一如朝阳区法院建议的那样,今后应该慎用。(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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