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火车票保险折射垄断部门霸王心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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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0:00 红网 | |||||||||
在10月21日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杨华柏还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杨华柏说,这是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见10月22日《新京报》)
在“火车票保险”问题上,近期有“一个事件、两组数据”值得关注。“一个事件”就是黄金荣“火车票保险案”诉讼败北。“两组数据”一是火车票强制险已经存在54年,公众的知情权依然没有给予;二是每年铁路部门“越轨”获取了10亿元的收益,但没有履行它应有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通常有两项:“责任险”和“意外险”。前者是有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协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固定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个座位进行投保;后者是乘客个人购买的保险。“责任险”一般都强制承运人投保,即交通运输部门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受到伤害,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 不言自明,铁路部门在收取乘客“责任险”的时候,无疑是强制自己扮演了保险公司的角色;而在“意外险”上,它在剥夺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一并取消了公众的选择权——不想买也要买。 而且在外在表现上,铁路部门有愚弄公众的嫌疑——它隐瞒公众知情权50年之久,并对公众的正当诉求置之不理。 笔者认为,混乱权种、愚弄公众,折射了作为垄断部门之一的铁路部门的霸王心态。 长久以来,“铁老大”一直都以一个强硬的角色出现在公众面前。它的强硬角色在普通售票员身上的表现就可见一斑:他们经常给乘客的印象是,爱买不买,反正我们少的也不是乘客。多你一个不多,少你一个不少。 社会各个部门,不管它是职能部门还是公共利益部门,当国家给予它以一定的公权利的时候,这种公权利就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管它是垄断部门还是职能核心企业,它的作用多么的巨大和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它也不能把公权利转化为自身拥有的霸王权利、自己为所欲为的工具,近而损害公众的私权利,以获取那些原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 无疑,在“火车票保险”问题上,铁路部门就暴露出了它作为垄断部门的霸王心态。 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权利与公众的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必然而且应当保障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在如何削弱铁路部门垄断角色这个问题上,国家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铁路部门的部门立法,对“火车票保险”之类关系公共利益的问题给予原则性的明确规定,不能一味的含糊其辞;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一定的程度上把竞争机制引入铁路运营,让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用竞争的力量促使铁路部门转变职能心理,改变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平常心态和大众思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