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生:将黄段子视作性骚扰要有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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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0:01 红网 | |||||||||
未经对方同意,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等含有黄色信息的内容,你就可能会因此吃上官司。即将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11月4日《安徽商报》)
在这个被一些人称之为“性狂躁”和“性爆炸”的时代,数不清的有关性的信息撞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人类性的欲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和饱满,性骚扰也因此而泛滥和蔓延。特别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有的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为此,去年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写入其中。但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呈现的只是一些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诸如“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等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不利于受害妇女维权。 传统上一直把性骚扰理解为对异性不正当的身体接触,或者偷窥异性的隐私部位,或者裸露自身的隐私部位。但近年来,通过手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情况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荤段子”、“黄色短信”也是性骚扰吗?在人们的一片争议声和舆论的热切关注中,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紧接着是上海,再是安徽,先后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了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 愚以为,有些“荤段子”、“黄短信”确实是太出格了,将其列入“性骚扰”,用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揭示了法律维护人的私权利的平等、尊严和不可侵犯的本质,无可厚非。然而,我们也不可忽略这样一个事实,但凡能称得上“性骚扰”的,必须有适当的载体,有性骚扰的故意,以及有能够引起女性反感、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不快等“后果”。而湖南、上海、安徽等地的“规定”,只不过明确了性骚扰的几种形式载体,有两道相同的难题却一直没有得到破解―― 一是如何定性的难题。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段子”不外乎“荤破素猜”和“素破荤猜”。有些段子从字面上看,与“黄”根本沾不上边,但往“那方面”一联想,就大有“文章”可做;有些段子虽然从字面上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但却与“黄”无关,比方“茄子”“眼镜”等。再者,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骚扰故意,没有明确的骚扰目的,面对多个不特定的对象泛泛地发黄色短信、讲黄色段子,而接收者也愿意接收,不过是“通奸”而已,能认定该行为人是在性骚扰他人吗?假如某些人有目的地依此“维权”,恐怕不少男人都要被弄得神经兮兮。 二是如何操作的难题。“荤段子”和“黄色短信”如此风行,这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有的是为了活跃餐桌上的“气氛”,有的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互相逗乐寻欢。尽管我们很多人都能够一眼就判断出一条短信到底是不是“黄”,但“黄”基本上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可以说,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关于“黄”的判断标准,就算是向别人发了大家公认的“黄色短信”,也很难作为拘留某个人的证据。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统统将此列为“性骚扰”,这样的官司法院如何质证、判罪? 可见,在当前国情下,法律条款上的细化如果不能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成正比,出现了矫枉过正、法不责众、无法“兑现”的尴尬,那么,将“黄段子”视作“性骚扰”就会叫好不叫座,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花瓶”而已!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