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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辉:禁止运动员走穴是以道德否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13 红网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8日在贵阳强调,北京2008年奥运会临近,为保证训练质量,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将不允许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刘鹏认为,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比较容易分心,对此如不加以规范,运动员的生活训练秩序将受到干扰,不利于北京奥运会的备战。(11月9日《新京报》)

  “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一曾被广泛宣扬的逻辑,再度从刘鹏的命令中飘洒
出来。当运动员的个人收益与国家的体育荣誉碰撞时,官员毫不犹豫地站在了后者一方,运动员的利益则被置于九宵云外。运动员应不应参加社会活动呢?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而运动员能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则是一个权利问题。国家体育总局之错就在于,以高调的道德去否定脆弱的权利。

  从道德层面分析,以体育为业的运动员,应该谨守这样一种职业道德:以一种专心致志的精神面貌,以一种健康文明的竞技方式,去追去更高、更快、更远的体育成就。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教师的天职就是授业解惑,基于同样的道理,运动员除了刻苦训练,勇夺桂冠之外,本不应有太多其他的追求,尤其是当这些追求影响到他们的本职工作时,尤其是当运动员承载着国人的奥运期待时。刘鹏的命令实质上就是基于这一道理而发出的。

  然而,道德归道德,权利归权利,道德不可以僭越于权利之上。教师在讲课、研究之余,“走穴”挣外快,你可以骂他贪图富贵、不务正业,但你不可以用一道禁令封杀之,因为他有表达的权利,他既然可以在大学里表达,当然也可以在企业里表达。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实质上也是一种表达。做广告、搞募捐以及其他的种种社会活动,都是利用运动员的名气来进行一种宣传。这种宣传即是言论,而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宪法权利。

  显然,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遭到了国家体育总局的践踏。可是,可以预期的是,没有哪个运动员会明目张胆的向这一命令叫板。这倒不是由于运动员们个个职业道德崇高,也不是因为他们权利观念淡薄,而是一种竞技体育的国家垄断所致。在这种垄断体制下,只要你想靠体育飞黄腾达,除了老老实实的进国家队之外就别无选择。而要进,就必须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格式契约上签字画押,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体制下的服从,更多的是基于强制而非自觉的伪服从。

  从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荣誉的角度审视,运动员“走穴”的确干扰了训练;但是从运动员的利益角度考量,实质上是训练干扰了“走穴”。在二者之间,应该有一个平衡。国家的体育荣誉并不必然高于运动员的个人权利,因此,刘鹏局长的决策应该吸纳运动员的意见,否则,就有专横独断之嫌。

稿源:红网 作者: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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