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杰:别让纳税人交过税款就不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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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09 新京报 | |||||||||
见昨日《新京报》“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一文,我想起近日到税所办事的情形。 时下北京市税务部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发票的,须到指定税所单独办理。具体操作是:我先按规定填写带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字样的申报单,盖章签字,再带上相关资料,到指定税所交审核后,为我打印缴税单据,我转去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再回
我以为这是建立在纳税人可能要偷税漏税的思维逻辑前提下的办法。其结果是,你先缴税了,就不会漏税。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应怀疑绝大多数企业公司不依法纳税。偷税漏税现象,不是中国独有,西方发达国家也避免不了。因此,发生偷税漏税时,依法追缴惩治违法纳税人是税务部门的应尽责任。税务部门不应以增加合法纳税人的经营成本为代价,减少自身的管理环节甚至消除某一环节的应尽责任。不应让拿用纳税人钱的管理者们给人以“税局税局,不是纳税人的局”的感觉,那样的话,只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让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依法纳税,这是有关部门制定税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根本。 我在办事中遇见有第三次来税所的纳税人。因为增值税发票打印内容有误,请求重开。此时,税所办事人员却责问纳税人你们是怎么检查的?纳税人只有检讨自己,请求重开。我很迷惑,纳税人在申请单上填写无误,是你录入的,对错是你的事。你检查,纳税人是帮你检查,有误怎么成纳税人的错呢?小规模纳税人很不容易,雇年轻人付不起工资,来办事的常有眼花上年纪的人。税所办事人员坐在那里,看着液晶屏录入完后,随手将液晶屏转向柜台外的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检查。年轻人都得趴在柜台上睁大眼睛看,花眼的人真是看不清。面对年纪尚轻眼不花的税所办事人员漠然的样子,纳税成了光荣而烦心的事。 为一份无论多大金额的增值税税票,一般纳税人要单独到税所跑两趟甚至两趟以上,排队等候半天甚至一整天。类似这样的情况,如退税难等,相关管理者自然也十分清楚,是否应该考虑一下,争取有所改变,就像交管部门不再以罚代管,而将更多人力投入到道路中去监督路况,让守法司机在通畅安全的道路上高高兴兴出家门、平平安安回家去那样,让合法纳税人把更多的经历用在遵纪守法经营,按时照章纳税上呢? 昨日《新京报》“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一文的结尾语说到,政府的管理应该是管好该管的事,如果只是单向把义务和责任强加于被管理者,即使以立法的名义,也可能会有损法治的精神。政府的管理首先是对管理者的管理,对管理制度的管理。只有让纳税人看到管理给他们带来的方便,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是和谐有序的,不然,让一部分纳税人交过税款就有不满情绪,这怎么会是一件好事情呢? □邹杰(北京市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