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涉嫌垄断应予以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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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雨峰解析卡拉OK收费遇到的法律问题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使用费收取标准。该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公告称,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将首先在京、沪
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各地连续传来不同声音。上海娱乐协会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不具备法律资格;广州文化娱乐协会认为收费标准不合法,公开发表声明表示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使用费收取标准,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那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合法?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否具备法律资格?如何理顺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另外的方法可以解决卡拉OK收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正在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的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雨峰,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信托关系 记者:卡拉OK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所以虽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一个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是有许多普通人关注它,原因就是担心如果收费的话,这个费用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那么,针对卡拉OK的收费是否有合理性? 李雨峰:卡拉OK消费主要涉及两类唱片:一类唱片仅有音乐,没有画面。这时,其中的权利主体包括两种,一种是词、曲的作者,他们是著作权的主体,他们因创作词曲而享有权利;另一种是词曲的表演者,包括歌手、演奏者;他们是邻接权的主体,因为表演而享有权利。 另一类唱片不仅有音乐,还有画面。这类唱片又因画面的制作步骤再分为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其间,词曲作者仅对其词曲享有权利;而制作人对整个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享有权利;表演者也享有邻接权,但一般都与制作人签订了合同,由制作人代他们收费。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一种私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要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唱片,都要经过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除外。现在很多娱乐场所提供的卡拉OK,就是对他人唱片的使用。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卡拉OK收费是合理的。 记者:现在人们都逐渐地接受了知识产权的观念,既然收费有合理性,那么谁有权收费?国家版权局在公告中提到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雨峰:谁有权收费,主要看谁享有权利,谁的作品或者表演被利用了。在卡拉OK的消费中,如果将歌手的演唱去掉,自己进行演唱,则涉及词曲作者、音乐演奏者的权利(一般转给制片人行使);如果没有将歌手的演唱去掉,而是在KTV包房里播放供自己娱乐,则涉及词曲作者、歌手和音乐演奏者(一般转给制片人行使)的权利。其间涉及的权利就是表演权。这里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也就是说,公开演唱、演奏作品要收费,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唱、演奏也要收费。 由于权利的主体是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因此,他们当然可以直接向卡拉OK行业进行收费。但是,由于使用唱片的娱乐机构太多,权利人没有精力与他们单个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收取费用;而且这些权利人也不一定熟悉谈判技巧。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可以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替这些权利人收费,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信托关系。权利人可以参加这一组织,成为这一组织的会员,由组织代他收费;也可以不参加这一组织,自己向使用人收费。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是一个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其目的在于根据权利人的授权,为权利人的利益而对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进行集体管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只要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是合法的。 按包房收费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记者:根据规定,卡拉OK使用费要交给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否这是唯一的交费方式?有的歌曲,比如民歌,已没有可能找到它的权利主体,使用者如何交费? 李雨峰:卡拉OK交费的方式并非只有这种唯一的选择,也可以直接向权利人协商交费,但这里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权利人没有参加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如果权利人参加了这一协会,根据《条例》的规定,就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行使的权利。 至于没有权利主体的歌曲,由于没有相应的信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不应收费。 记者:现在由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这个收费标准之所以受到质疑和反对,很重要一点是因为很多人认为这个按包房收费的标准过高。那么,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额度是合理的? 李雨峰:现在的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卡拉OK经营部门收费;另一种是没有参加该组织的权利人与娱乐部门按协议收费。就收费标准而言,最合理的是按照点数收费,就是说按照该作品或者制品被使用的次数收费。这样的标准是市场导向的。由市场来选择,受欢迎的作品获得的报酬就高。特别是流行歌曲,比方说周杰伦的《退后》、《千里之外》现在就比较流行,点唱几率高,获得的报酬也应当高。但是目前,这样按点数收费的方式在技术上解决不了。另一个办法,就是按包房收费。这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它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比如,在这个包房有的歌曲因为受欢迎被多次点唱,而有的歌曲因为不受欢迎没有被点唱过,如何在这些歌曲的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就成了问题。 关于收费额度,应当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权利人分别与某个具体的娱乐部门进行协商,成本太高。于是,产生了一个变通办法:由权利人或者其集体管理组织提出收费标准。 法律应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进行限制 记者:也有人质疑这个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而质疑他们的收费标准。 李雨峰:根据《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会可以决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制定的标准。就此而言,该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社团在登记以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但是由于这一团体还没有注册登记。因此,它的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此,国家版权局公告说,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收费标准可以看作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代表权利人一方提出的一个要约。如果娱乐业同意这个要约,就使用他们的作品并付费。如果不同意,不使用他们的作品就可以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都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如果娱乐业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定价过高,可以使用非会员的作品。 但是,按照《条例》规定,我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欧洲多数国家也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说,对某一专有权利只有一家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加以管理。《条例》也规定拟将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以此赋予在某一业务领域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事实上的垄断权。这样一来,如果绝大多数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都加入了协会,而且如果他们定价过高的话,就可能给娱乐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不能具有盈利性质。 记者:我们的卡拉OK业发展很早,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却是近些年才被提出来,在这方面,国外有无可借鉴的相关经验? 李雨峰:以卡拉OK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在国外见得比较少。但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收费,是外国的创造。1847年,法国的三名词曲家到巴黎一家咖啡馆喝饮料,发现咖啡馆正在演奏他们的音乐。而使用人事先没有获得他们的许可,也没有向他们支付过报酬。因此三人拒绝向咖啡馆付账,理由是既然咖啡馆靠他们的音乐作品招揽生意而没有向他们付费,他们也可以不付饮料费。于是咖啡馆向法院提起诉讼。1849年,法国法院判决这三名词曲作者胜诉。这件事使法国感到有必要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便于使用的人履行自己缴纳许可费的义务,并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于是法国最先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现在,英、美、日等都规定了集体管理制度。 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一定的垄断性,包括限制会员退出、歧视会员、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版税定价偏高等。为此,世界上出现了两种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治理的模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不予限制,保障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自由,利用市场机制限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地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另一种是,依据竞争法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行为进行直接的限制,从制度上保证该垄断组织难以滥用市场优势。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这种类型。从我国《条例》的规定看,我们类似于第二种模式。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我们收费合理合法 针对近来有娱乐业者反映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进行公告之前,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商。而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和权利人代表的意见。他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就是否是强制性收费问题,王化鹏说,著作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也可以不用协会管理的曲目,但要切实尊重权利人的私权。 就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问题,王化鹏指出,中国音像协会自8年前就开始筹备音像集体管理工作并为此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众多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他表示,中国音像协会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但在社团登记程序完成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收费是合法的。 (据新华社记者 隋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