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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垄断行业工资应由劳动力市场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8:58 南方新闻网

  经济人之苏振华专栏

  11月29日劳动保障部发布通知,声称将对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浮动比例由0.75下调至0.6以下,即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以增加0.6%。

  以前只是知道垄断国企收入很高,估算表明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5到10倍。这也不去
说它了,从这则消息可知,原来垄断国企的收入增幅居然可以这么高,2004年石油企业利润增幅50%,按照75%浮动,则2005年其员工收入岂不就增长了37.5%,这真是让人羡慕不已的金饭碗。相比而言,拿泥饭碗的就太可悲了,多年来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珠三角地区的民工收入10年来就几乎没怎么增加。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垄断国企的收入是由垄断势力决定的,照说垄断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其工资多少作为老板的人民总应该有点发言权吧,可是,有哪位“人民”参与过工资谈判呢?人多势众财力雄厚的垄断国企相对于抽象的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人民”,是绝对的强势群体。而民工的工资之所以低,则是因为民工势单力薄,面对老板们时,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势力上的天壤之别,决定了工资上的天壤之别。如果说企业效益好了该涨点工资,那亏损了就应该降工资才公平,垄断国企是不是这么操作的?劳动保障部应该把这个信息也告知公众。

  垄断国企的收入水平及浮动幅度是高还是低,其实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关键问题是,垄断国企的工资水平应该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这首先需要弄清楚,垄断国企的性质是什么。

  将政府投资的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这个词对应的英文概念是“publicenterprise”,很多学者将其翻译为“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事实上应该翻译为“公共企业”。原因在于,“公共”二字强调了此类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公共性。

  公共企业之所以存在,唯一的理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真实的市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失灵现象,比如私人企业在提供如国防、警察服务等公共产品时往往效率低下。鉴于存在市场失灵,故有必要由政府组建公共企业。现实中政府办企业固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就清楚地界定了公共企业的职能。其职能只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实现公共利益,而不应该如私人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这一定位之下,公共企业或盈利或亏损,都没有关系。

  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绩效挂钩,以此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固然是私人企业通常的管理手段,但这种理念对于公共企业并不合适,因为这将扭曲公共企业的行为。员工收入与企业经营成绩挂钩,无非是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创造更多利润。如果要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就应该放松行业准入,引入全面竞争,这样才公平。公共企业是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有能力操纵产品价格,如果企业员工的自身收入与盈利挂钩,基于一方面是全面垄断另一方面又追求利润,则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得利润,而将成本转嫁给公众,这实质上是对公众的一种剥夺,完全违背了公共企业的使命。

  正是这种诱导公共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错位激励,今天中国的行政性垄断企业,事实上已经沦为了只追求自身利益、漠视甚至剥夺公众利益的利益集团。国际

石油价格上涨了,国内油价马上上涨,说是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可是,国际市场上油价下跌了,为什么国内的油价却没有同步下跌接轨国际市场呢?在垄断产品价格一路上扬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被放在了什么位置?

  当然,在公共企业放弃利润目标时,发生亏损怎么办?应该由财政给予补贴。其实,公共企业“亏损”的含义与私人企业的亏损并不是同一回事,其亏损是因为提供了普遍服务,增加了民众福祉,这是符合民众利益的。就此而论,公共企业应该以追求亏损为目标。

  没有了可计算的利润目标的考量,垄断国企的贡献进而其员工工资应该怎样确定呢?其实很简单,由劳动力市场决定:把岗位放在劳动力市场上,注明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要求,与求职者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如果应聘的人少,薪水自然就会提高;若是求职者众,薪酬不妨从容协议,确定一个彼此均能接受的标准。以市场手段确定人员工资时,断不可能出现垄断国企收入高达社会平均工资5倍10倍的情况,而是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大致相当,这在美国、日本甚至俄罗斯都是如此,电力、石油、自来水等行业在这些国家算不上是什么“好单位”。

  劳动保障部此次试图降低工资浮动比例,是对公众质疑垄断国企工资福利水平过高的一个回应,但不引入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这种小修小补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作者供职于

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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