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宽严相济重在法官守法护法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08:03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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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要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

  依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种非领导关系体现出的实乃司法的本性,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再没有别的上司”。于现时之中国而言,“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被写入了宪法文本。对个体的法官而言,必须在这一宪法原则之下,行使独立审判的权利。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现实的司法生态。以会议强调法律的执行,以法院高层领导的讲话指导案件的审判,正是法院工作的常态。这种司法运作模式仍能发挥总结审判经验与矫偏纠错、堵漏补缺的作用,其根源就在于,法律于具体个案的审判中还存在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迫切需要一份法律适用指南为法官解疑。

  从司法的角度揣摩肖扬的此番谈话,其实正是宪法与刑事法律中一些基本原则的释义与重申。比如,自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罪刑均衡”就一直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现行刑法也明确规定“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宽严有据也好,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也好,均可视为“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下的应有之义。这些用以指导审判实践的具体内容,本来只用“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一语就可表达清楚。如果有法官竟然不懂得“罪刑相称”、“人人平等”等这些基本的法治理念,这样的法官实在不足以担当审判的重任。

  我们相信,如此缺乏法律常识的法官,在中国这一职业群体中,极其罕见。但也不能回避,在审判中确有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未能体现“人人平等”、“罪刑相称”等基本原则。这些反法治的裁判结果,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由法官的不知“法”所造成,而有着极复杂的外在因素。比如故意枉法、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对法官而言,最需要的其实并不是对“宽严相济”的理解,或对“人人平等”原则的强调,而是应给对枉法的法官及时查处,尤其是给予“罚当其罪”的责任追究;以及给予法官以排除外来干扰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制度层面的保障。

  在这一点上,肖扬也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人们可以将法律智慧看作是对法官个体的要求,政治智慧却更应看作是对法院的整体要求。在现实的司法生态下,尤应强调的是法官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此外,也需注意,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他就无法对案件的结果负责。试想,如果是连法官都不能左右的裁判结果,又如何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

  让法官知道并理解“宽严相济”不难,难在司法实务中对“宽严相济”的践行。一方面,我们要用严格的责任条款,约束法官不能故意“宽严不济”;另一方面,也应保障法官不因外来因素的干扰而被迫“宽严不济”。惟此,“铁案”的比率,才会最大限度降临在司法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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