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新司法解释防贪官重罪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11:22  南方周末

   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最高法、最高检规范官员轻判的幕后故事

  贪官重罪轻判常引发众议。他们靠的是什么门路,钻的是什么漏洞?当这些被一一揭开时,防范官员轻判的新司法解释也应运而生……

  官员重罪轻判?民众轻罪重判?这样的案例屡见报端,并时时引发众议。

  对此,连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

  但苗有水指出,这样的情况有望彻底改观。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司法解释旨在防范滥用“自首”、“立功”等而使贪官得以轻刑的现象。苗有水参与了《意见》制定。他和数位司法界权威人士向南方周末讲述了制定该《意见》背后的故事。

   官员轻判触动两高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

  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早在2006年底,“官员轻判”现象就进入了最高法院的视野。对苗有水触动最大的就是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的案件。

  该派驻干部被办案机关查出涉嫌受贿100万元、50万元的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余元,最后又因“双规”期间“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意味着不用蹲监狱。“这样的受贿额,如查实,刑期应在10年以上。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得有严重问题,不应该认定自首。”苗有水回忆。

  但这样的案子要改判却有难度。因为官员一旦得到轻判,就不可能再作申诉,最高法院就很难通过发回重审、提审等程序来纠正某个具体的判决错误。而检察院往往在起诉时就定了自首情节,也不可能提起抗诉。

  于是,这个离奇的案件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的直接动因之一。

  对这类“蟒蛇进去,蚯蚓出来”的贪官轻刑现象,最高法院已调研了两年。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显示:某省2003年至2006年6月,三级法院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三千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以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四千余被告,缓、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近六成。

  而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由于对官员滥用轻判,还出现了苗若水所称的“刑罚分配不合理,罪行不均衡”现象。最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在国内某地有两起贪污案件,一件受贿额是1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另一起受贿额是100万元。结果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者12年。10万元和100万元竟然只有两年的差别。

   为贪官缓刑各地有“高招”

  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

  如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是谁在为“官员轻判”铺路?

  据权威知情者透露,首先是各地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地方法院的免刑标准则是自首、退赃,受贿金额5万元以下,缓刑标准则为10万元以下;有的沿海发达地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

  这些做法并不符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缓刑规定》)。《缓刑规定》对职务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明确界定,例如,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没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就不能用缓刑。

  但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对此情况,一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举例称:

  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某铁路法院判的案子,一个乘警和小偷勾结,为小偷行窃提供保护,并按四六比例分赃,“很恶劣的事情啊,比小偷还恶劣,居然也判了缓刑”。

  一名被告人先后51次挪用公款15万余元,法院没有“看出”这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原来有关缓刑的司法解释已经被搁置。”最高法院审判人员认为。

  案外因素被认为是搁置的原因之一。一位权威知情者认为:“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门的思路有关。”一些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被剥夺了职务,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无法再危害社会,所以从宽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他认为另一原因是,“因为有很多人为贪官疏通关系”导致“标准被瓦解”。

   怎样杜绝“伪自首”与“假立功”?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

  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四要素”,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规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就可以缓刑。这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四要素”的原因。

  相当多的职务犯罪案例都是纪检部门先调查,移交给司法部门的。法院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是被告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罪行,属于自首。上文提及的某部派驻干部受贿案中,自首就是这么认定的。“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两方面的意见。”苗有水介绍说。一方反对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怀疑某人职务犯罪,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他已经被办案机关控制了,有义务交代罪行。这种交代不符合刑法67条规定的自动投案。

  一方赞同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控制者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两方面的争论一直不休,各省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个省不同的城市也标准不一。通常西部地区职务犯罪发案率较低,数额大的也少,偏向于一律不认定自首。而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职务犯罪较多,属于赞同“一律认定自首”。

  两高的《意见》否定了“一律认定自首”的做法,并对自首条件做了细化。

  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强调的是向办案机关投案,办案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也包含了纪检部门。”苗有水说。将纪检部门纳入进来,有益于办案程序的规范。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一些官员被双规后,拒不交代,调查人员花了力气才促使对方交代的,通常就不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积极配合,认定自首的可能性就较大,“自首可能成了一种诱供的手段,甚至一种交易”。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这就是对随意认定自首的一种限制。

  除自首外,立功的认定也是花样繁多。

  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详解了4条规定反映出来的以往的立功认定漏洞:

  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了,就找到某执法人员行贿,购买一些犯罪分子的资料。比如花钱向禁毒局的官员买他人贩毒的线索,这就属于重大立功,很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职务获取:有的人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着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双规”后拿出来举报。

  勾结监管人员:有的嫌疑人亲属找到了犯罪线索,于是买通看守所的监管者,内外勾结,把信息传递给嫌疑人。

  借用朋友:有的人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后举报。

  “凡是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都可能掌握他人犯罪的线索,官员落马了,就会想方设法向他们受贿。”知情人说。这被称为“假立功”,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地方法院也有法官因为办“假立功”而落马的。

  对此,《意见》亦一一作了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司法系统的权威人士介绍,由于《意见》以上内容也涉及了对“双规”办案中的程序规范,其有益尝试也得到了中纪委的认可。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Powered By Google

相关专题 南方周末

更多关于 重罪轻判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