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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文/肖智勇

  提要:引进陪审团,需辅以严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

  对于一审被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梁红亚来说,2009年2月17日的庭审对她显得格外重要。

  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正在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当梁红亚被法警带到审判现场时,尽管一直低着头,但她还是把目光投向了旁听席。

  与第一次庭审时相比,旁听席上的人不仅多了许多,而且在第一排还坐着8位神情凝重的特邀代表,他们手里均拿着一份开庭征求意见函。

  这些特邀代表就是此次庭审的“陪审团”,这也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据了解,“陪审团”模式将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延伸

  庭审正式开始前,本案审判长潘家玲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结果。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正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其实,潘家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提出这种想法后,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大力支持。张立勇力排众议,鼓励“陪审团”模式在死刑二审中进行尝试,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死刑认定中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字样的内涵,往往只能由法官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张立勇向记者表示,“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在这方面,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构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张立勇说,只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就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尝试陪审团制度宜慎重

  河南这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许多旁听群众告诉记者,这样做会使司法更加公正,法官不再至高无上,判案更加准确,以后打官司会更加放心。

  然而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河南高院的尝试并非真正的陪审团制度,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的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河南高院的尝试并没有摆脱这种权力设定模式。由于专业隔阂,人民陪审员虽然在规范上分享了法官审判权,但实践中往往被法官所控制,其民主参与和法治教化的效果并不明显。相比而言,陪审团制度,则既能有效防止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徇私舞弊,又表现出对司法专业知识的尊重。

  有媒体评论认为,在审判中引入陪审团,无疑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独立性。尤其是当一些法官考虑社会稳定、上级意图、民意压力、人情等多重问题时,陪审团的介入,减少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和卷入腐败的机会,在实现制约司法的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法官独立。但引进陪审团并非简单地找几个民众参与审判,对于其对中国现有司法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需有清醒的认识,尤需辅以严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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