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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善后的法律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9日09:16  法治周末

  湄公河惨案善后的法律博弈

  湄公河惨案中的船员均在境外遇难,因此涉及到了国内外各方法律内容,范围广、适用极其复杂。这其中不光有船员在国内的雇佣、外派等合同关系,还包括国际法、赔偿法以及沿岸当事国相关法规等一系列法律内容

  法治周末记者 陈学红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赵晨熙

  10月13日,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13只孔明灯慢慢消失在夜空的黑幕中。

  13只孔明灯代表13位遇难者。这是金三角水域遇难船员的29名家属,在湄公河边举行的追思吊唁活动。

  10月14日晚20时40分,29名家属在中国警方的护送下,从泰国回到国内。

  亲人在湄公河惨案中的悲惨遭遇,给每位家属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伤痛,他们向媒体提出了七点诉求:

  第一,呼吁我国政府尽快督促相关国家,查明事实,缉拿凶手;第二,呼吁泰国方面妥善保存遇难船员遗体,并尽快安排家属去泰国接回遇难亲人,按原籍习俗安葬;第三,为前往泰国的亲友提供高水平中方律师、翻译,切实维护遇难者及其亲属的权益;第四,准许中国记者同行,公正客观报道,澄清不实、片面的新闻和传闻,还事件以本来面目;第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对死难者进行赔偿善后;第六,敦促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相关国家,确保该航道及流域的安全;第七,举行集体鸣笛等纪念活动,纪念本次事件中遇难的所有中国船员。

  而在解决相关诉求的过程中,会涉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或与湄公河沿岸各国签订的条约的相关约定。湄公河惨案的善后将是掺杂多国法律的博弈过程。

  缉凶:跨境追查涉主权中国独立调查难

  事情从10月5日案发至今,真相依旧扑朔迷离,主要负责调查的泰国方面仍未能给出权威的调查结果。尽快查出真相,成了眼下遇难者家属们最大的诉求。

  湄公河是流经中、泰、缅、老多国的国际河流,出事地点位于泰国领域内。

  依据国际惯例,事发水域的管辖国对该水域发生的事件负有调查的责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次事件作为典型的刑事犯罪,其侦查权也是带有明显的主权区域性的。案发地泰国警方及司法部门负有调查缉凶责任。

  此次事件中遇害者均为中国人,那么中国是否有权利独立组建队伍去泰国查明真相,缉拿凶手呢?

  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辛崇阳看来,此举目前无法实现。

  被害人为中国人,因此中国也属于事件当事国之一,有属人管辖权。但因涉及到他国主权问题,直接赴泰调查难以实现。但是可以督促和协助相关当事国尽快查明真相,早日缉拿凶手。

  “无法独立调查并不等于放弃调查,中方仍可以开展一些辅助性工作可以配合泰方尽快查明真相。比如像提供相关船舶人员资料、提供法医技术支持等。”陈浩然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依据国际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泰方应用尽其行政和司法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并充分正确地使用法律规定的一切程序上可利用的办法来调查解决此案。

  有学者也指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国司法无法查明真相,我国可以依属人管辖权提起诉讼,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可依国际司法协助等途径,跨境追凶。

  10月15日赴云南工作组组长、外交部领事司副司长邱学军告诉媒体,由外交部领事司副司长、领事保护中心主任郭少春率领的赴泰国工作组现已抵达泰国,敦促和要求泰方调查事实真相。

  泰、缅等方面也都表示,愿与中方合作共同调查事件的真相,早日缉凶。

  10月16日上午,中泰双方开始对遇袭船只进行首次共同现场勘查。

  赔偿:遇难家属获保险赔付赔偿计算需先解真相

  相比于迟迟不能拨开迷雾的事实真相,来的还算“及时”的遇害船员保险赔付,给了遇难者家属一点小小的安慰。

  10月11日,除两名“玉兴8号”船员未购保险外,此次遇难者家属共获保险赔付130万元。

  除保险赔付外,遇难者家属要求对遇难者按照国际标准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赔偿的数额主要由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来确定。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因事件涉及到境外其他国家,因此赔偿标准除了要依据国内法律还要参考国家双边协定、国际条约等内容来确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船员在船上作业伤亡共有三种赔偿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是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的,其最高赔偿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

  但就目前情况看来,家属们提出的“国际标准赔偿”能否得以实现,先要有待于事件调查真相的早日出炉。

  遇难者亲属文代旭在就此事咨询律师时被告知:目前事件调查报告是索赔的基础,具体数额应在确定赔偿主体和责任方后,由有关方面根据亲属要求统一提出索赔。

  针对这一问题,社科院法学所国家赔偿专家陈春龙指出,目前除了尽快查明真相外,还要尽快查明中国与湄公河沿岸国签署的协议中是否涉及到赔偿等内容。

  他指出,根据国际法以及相关水域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水域运营,在哪一国管辖水域出事,该国应负有赔偿的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可以事后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来决定。

  最近发生的几起涉及国际赔偿的案件中,外籍人所获赔偿数额一般是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的赔偿标准来赔付。依照法律规定,受害国国民在当事国遇难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陈春龙指出,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当地规定的赔偿标准。

  善后:法律援助应是义务遗体回国安葬遭拒

  由于此案属船员在境外遇难,因此涉及到了国内外各方法律内容,范围广、适用极其复杂。这其中不光有船员在国内的雇佣、外派等合同关系,还包括国际法、赔偿法以及沿岸当事国相关法规等一系列法律内容。

  而多年来一直在金三角地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潘克,精通金三角地区的法律与语言,事发后,他提出将对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中、泰、老、缅等国都是国际维也纳领事条约的加入国,依照条约规定,泰方也有义务保护这些赴泰家属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咨询等必要的援助。

  司法程序是需要时间的,能够尽早的拉回亲人的遗体,入土为安,是每一位遇难家属最迫切的诉求。但这种诉求却遭到了泰国的拒绝。

  10月13日起程前往泰国辨认遗体的29位遇难者家属在提出带回遗体的请求时,被泰国政府以规定尸检完成前不能移动尸体为由拒绝。遗体运回需另行安排。

  根据泰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尸检定论之前就移动了遗体,这个遗体的尸检法律效力是不被保证的。

  专家指出,此举尽管很难让家属们接受,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无不妥。

  目前国际法上并没有对遗体的处理作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是依照国际惯例,负责案件的管辖国有权力对遗体进行检查和保管。

  作为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对尸体进行检查既是调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对还原事实真相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对此辛崇阳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每个国家对于尸体检查都有着各自的规定,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等待尸检完成后再将遗体运回。

  尽管各国对遗体检查等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对遗体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在国际规定上是统一的,这其中就包括对尸体做防腐处理。

  据去泰确认遗体的遇难者家属称,因遗体破坏严重且放置数日,有些已经无法进行辨认。

  因此家属们要求,泰方面应妥善保管遇难者遗体并尽快进行尸检,让遇难者早日魂归故里。

  据最新报道,10月15日晚,中国公安部刑侦专家已与泰方一同连夜开始对遇难者进行尸检。

  安全:水域治理应该多国共联手警务官制或为解决新出路

  湄公河是中国连接东南亚国家的水运大通道,有着“黄金水道”的美称。但因该河道特殊的地理位置,也常有毒贩、武装势力出没。

  由于目前国际上对这类国际河流如何管理“自家水域”安全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因此多由各国自行决定。金三角地区则成为了监管薄弱地区,恶性事件不断上演。

  此次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人们对此水域的安全问题产生了高度重视,也提出了许多诸如派驻部队、军舰护航等办法。但这些都因涉及到沿岸国主权等问题而无法施行。

  对此,有人提出目前在美国、南非等地发挥重要作用的警务联络官制度或许可以借鉴。

  向他国派遣警务联络官可以收集可靠情报、了解事实动向,与当地警方进行合作,有利于对境外案件的侦破,维护侨胞利益;同时还能在更广泛的执法领域进行协调和沟通,为今后各国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更好发展提供协作保障。

  目前,中国在美国、南非等地都有警务联络官,取得了很大成效。

  像湄公河这种贩毒、犯罪高发地区,向沿岸国派驻警务联络官既能了解当地情况,起到预防警示作用,也有助于更好的共同打击犯罪,保护水域安全。

  国际信息研究所副所长李晓宁认为此举存在可操作性,他表示在与沿岸国家制定明确的法律机制,签订条约后,可以实行。

  湄公河作为流经多国的国际河流,国际法目前未有统一的规定,多是依靠流经国协议来进行规范指导。

  但从签署的这些合作协议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湄公河流域安全问题关注度不够,协议中涉及航运安保条款欠缺。

  2001年,中国与泰、缅、老三国签署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通航协议》,但其中并没有针对安保问题的专门条款。其实从其他国际河流来看,通航协议中加入安保条款,并非常态,像有关欧洲莱茵河通航的《曼海姆公约》中也并未涉及这类内容。

  但通航法专家胡正良指出,因湄公河流域恶性事件频发现状,加入类似条款很有必要。他建议应在通航协议中加入“联合保障异国船只、船员生命安全”等内容。

  此次湄公河事件也将如何实现跨境安全合作问题提了出来。

  2008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国家报告》中提到将加深与各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但鉴于目前严峻的形势,专家建议急需加强各国安全方面的合作。

  东南亚问题专家陈建荣提出应在四国建立常设性机制,设立联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四国的安全行动。

  据最新消息,中方已向泰、缅、老方面提交了《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应急预案》的初稿,欲共同建立和加强对湄公河犯罪的合作打击机制,共保航运安全。

  能够尽快解决湄公河流域的航运安全问题,不仅是遇难者家属的意愿,更是全国人民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平安。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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