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问题治理术
文_卜万红
面对审计报告中列举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老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需要从问题本身入手,认清问题的实质,研究问题生成的根源,积极探寻问题的出路。否则,就会出现“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局面,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也会因此消耗殆尽。
不同问题分类治理
从形成原因上,用分类思维可以将这些老问题分为从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的问题。
有些问题属于体制性问题,如保障房分配、环境保护中的“三废”问题、住房用地问题、医院违规售药等,这与我们实现科学发展的体制不健全有关。
有些问题属于运行机制上出现的问题,如某部门未按照程序进行投资的问题、自设项目违规收费问题、“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力的问题、资金截留或挪用问题、资产贱卖问题、假发票套现问题等,这些问题与我们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有关。
对于体制性问题,需要用推进体制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对于机制性问题,则需要通过完善运行机制加以解决。分类治理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避免过轻或过重地解决所有问题。
应该倒查谁在失职
审计的主要对象就是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而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监督和制衡的角度来说,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管权力根据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进行合理分解。权力制约和监督涉及到人大、政府专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权力运行的不同阶段,各个监督主体在权力运行中的位置有所不同,有的是事前监督,有的是全程监督,有的是事后监督,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要积极行政,尽职尽责。审计主要是事后监督,对于审计报告中揭示出来出来的问题,我们要倒查,看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哪个监督主体失职了,各个监督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是各个权力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通力合作,集体行动的结果。如果相关主体集体失职,或将守土之责寄托在少数权力主体上,那是难以实现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的。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各个权力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团队精神,强化集体行动能力建设,在“自扫门前雪”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参加集体行动,防止集体失语。毕竟,不同的权力主体在权力运行中都是当事人,而不是旁观者。不能有“他好我也好”的好人主义思想,更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只要分清责任,各方积极行动,很多问题不是没法解决,尤其是机制性问题解决起来更容易。
顶层设计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从审计报告暴露的问题来看,诸多问题的产生和反复出现说明影响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这需要从改革的顶层设计入手来解决。
首先是权力配置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依然突出,权力过分集中,少数职能部门独大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权力配置失衡就给权力监管和制约带来难题,少数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公然违规甚至违法,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与这一点不无关系。
其次是权力执行团队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都需要大量的优秀执行团队,这构成了权力运行的组织基础。权力执行团队能力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核心成员的选拔机制,就是权力的授受关系问题,这将直接决定他们向谁负责和受谁监督。因此,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公开竞聘选拔干部范围,这是未来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再次是监督权力有待合理整合。当前,监督权力过于分散,监督合力难以形成,监督效果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集中优势兵力”,实现监督权的有效整合,减少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中间环节,消除信息传递中的“漏斗效应”,有效解决“发现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发现不了问题”的矛盾,这是提升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最后是权力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为了保障权力的良性运行,我国建立了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权力运行强制干预制度,还建立了引咎辞职、责任追究制度和罢免制度等权力退出机制。但实施效果不理想,执行不到位是最主要问题,“退而不出”的难题有待破解。只有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告别老问题才有制度保障。
民主与法制
发扬民主是告别老问题的根本保证。可以说,民主仍然是解决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诸多难题的最好选择。建立健全党内民主机制,建立完善人民民主机制,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保障政府永不懈怠的“永动机”。从未来看,只有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有效地规范公共权力,才能增强政府对人民意愿的回应性。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用法制规范权力,这是我国建设廉洁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也才能保证民主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现在难就难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上。人治只可能一时,法治才能保长远。
链接:审计史话
古:“能书会计”
夏朝:大禹始创了会计、审计工作,即“会稽”工作。
春秋:齐相管仲提出理财为治国之本,应节约开支,量入为出,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和审查的主张,是“明法审数”审计原则的创始者。
西汉:张苍制定和完善了《上计律》,至此审计的查帐、查询和比较分析等基本方法在上计制度中初步具备。
东汉:选拔审计人员,要求其明习经学,晓畅律令,善管理。
魏晋时期:出现了比部,开了专职审计之先河。还出现了“双轨制”过渡的现象,一方面,上计制度在战乱中逐渐衰亡;另一方面,比部、吏部开始从事审计工作。
宋朝:审计之责归于三司执掌,三和使是三司的最高长官,号称“亚相”,这一职务兼管财政与审计公务。并由比部、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审计司等侧重于财政财务的审计,御史监察侧重于财经法纪审计,吏部侧重于经济政绩审计。
明朝:不许从新进初任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的人员中选用监察审计官员。
清朝:财经法纪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已同归御史负责。但御史严重缺员,不作补充,审计机构名存实亡。还广泛地应用“比照法”,使法律可轻可重,官吏因缘为奸,冠冕堂皇,破坏了审计的法律依据。
外:一严到底
美国:选拔审计人员要求其必须精通财务会计管理,或律师、工程师、经济专家;
印度:国家审计人员通过招聘录用而后才做安排,其中审计员必须由大学文理工商等科毕业生通过“政府人才选拔委员会的考试”录用,同时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岗前培训;
土耳其:只有法律学院、政治科学学院、经济学院、经济商贸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外教育机构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入选审计员,任命之前还须经过一至两年见习期,成绩优异并证明能胜任者,经审计院长同意,由官员选举和纪律委员会决定正式任命,对审计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