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时评:务工论影响的法院追薪能持续多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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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8:57 新浪观察 | |
作者:康劲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见新华社的当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这个通知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指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事关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城市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追薪行动,值得称赞,对于这次行动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我们还不能完全持绝对乐观的态度。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待民工现在依然是在一种“务工论”的法律解释下,没有真正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与劳务这种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正是民工屡遭侵权的体制性根源。劳动权或曰就业权和生存权一样,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利的平等是公民人权平等的具体体现。为了保护和规范公民的劳动权利,有专门的《劳动法》。但是,现行的《劳动法》根本无法保护民工的劳动权利,而把民工的劳动权利由一些部门单独解释为务工,务工中的问题被纳入《民法》中经济纠纷的范畴来调整,这个立法上的体制性疏忽,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劳动与劳务不仅是字面的差异,而是法律权利平等的问题。劳动权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务就要归入民法来调整,被欠薪和克扣的民工与雇佣者之间事实上原本是不平等的,但是纳入民法后,非要让他们在法律程序(注意:不是法律地位)上平等。法律在这里没有能保护弱者,当民工因为欠薪而将老板告上法庭时,他要请律师要承担诉讼风险,已经垫高了维权成本,即使胜诉所获的是本应得的血汗收入;但是老板们即使输掉官司,所付的仅仅是自己要逃避的那部分经济责任。目前在民法里对违约责任的追惩原则,没有写入官方规范的“劳动合同书”里。所以。民工要是和老板打官司,可以说是即使赢了官司还要赔钱,没有划算的时候。 在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都设有劳务办这样一个机构,职责是组织农民劳务输出,从事保姆、苦脏险累等杂务工种,这项工作的宗旨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劳动与劳务这种“二元结构”很类似于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民工的劳动在被雇佣的那一刻起,与资方就不是平等的,没有协商权、谈判权。在计划经济的上世纪80年代前,雇佣者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在工农一家互助互爱的政治理论下,输出劳务和接受劳务,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为过去的国有企业不是以追求利润为最高目标;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劳务的概念,就造成了民工的事实劳动无法统摄在《劳动法》的保护之下。 当然,法律对民工的失职,也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启动《劳动法》立法程序的时候,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还没有意识到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农业的产业化会发展的像现在这样快,对当时的民工大批进城,社会的主流舆论是采取批评的态度,那时,官方文件和主流媒体称民工的高频词是“盲流”,对策是“堵”,农民离乡要办务工证,到城市要办“暂住证”,对于使用民工较多的地方还要进行“清岗”。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自然进入不了《劳动法》的视野。 当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我们当前主要的经济工作目标的时候,消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不平等,已经显得意义重大;当我们因为加入WTO后,开始大面积清理、修正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涉及劳动权利平等的法规,也理应得到修正;当我们开始已经用千万级的数据来统计农民工的人数的时候,当农民工的欠薪已经达到千亿这个数字的时候,法律不应该保持沉默。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